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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智由人生認知功能障礙定期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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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智由人生認知功能障礙定期健康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健康回饋保險金
109年12月29日00358號
※本商品免責期間為九十日。
※本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02-25163359
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
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
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符合醫療相關法令規章規範,以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為限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且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
,領有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
本契約所稱「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
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附表所列項目),且依臨床失智量表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 CDR 大於或等於 2 分,非
各分項總和)者。
本契約所稱「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前項約定之「認知功能
礙」之日起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達九十日之期間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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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險責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合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
給付「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險金」與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曾申領第十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險金」且於
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健康回饋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於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不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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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
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
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
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者。
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給付之保險金已達該
條款約定之保險金給付上限者。
因被保險人身故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
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
符合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及每屆「免責期間」屆滿之
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及每屆「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之週年日
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保險金額給付「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險
」。
前項所稱「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起,每
一年或一月之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本公司累計給付「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兩百四十倍為限。
本契約終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將尚未領取
「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險金」,依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第十三條 【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科
師開具之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
出具診斷證明書及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
三、認知功能障礙之相關病歷摘要。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受益人於該「認知功能障礙」診斷確定後,首次申領「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險金」時,須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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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文件;爾後每屆「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之週年日申領「認知功能障礙
助保險金」時則僅須檢附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文件。
受益人首次申領「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派員或
請其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狀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
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
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四條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
符合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自「免責
間」屆滿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本契約附加之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應繳保險費。
本契約因前項約定情形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自「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
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於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第二十條辦理「保險金額之減少」,且非
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五條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受益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科
師開具之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
出具診斷證明書及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受益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基於審核豁免保險費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
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 【健康回饋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曾申領第十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險金」且於
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健康回饋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健康回饋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前項約定之情形時
被保險人應返還該保單週年日之「健康回饋保險金」,或自應給付之「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
金」扣回。
第十七條 【健康回饋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健康回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三、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二條與第十四條的責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未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
述欠繳保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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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未曾申領「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險金」,得申請減少
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
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
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認知功能障礙扶助保險金」與「健康回饋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
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應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四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五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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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認知功能障礙所稱疾病如次:
ICD-10-CM編碼 疾病名稱
F01
血管性失智症
Vascular dementia
F02
歸類於他處其他疾病所致之失智症
Dementia in other diseases classified elsewhere
F03
未特定之失智症
Unspecified dementia
F04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失憶症
Amnestic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6.0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有幻覺的精神病症
Psychotic disorder with hallucination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6.2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有妄想的精神病症
Psychotic disorder with delusion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6.8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特定精神疾病
Other specified ment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7.0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人格變化
Personality change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7.8
F07.81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人格與行為障礙症
Other personality and behavior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7.81(腦震盪後症候群 Postconcussional syndrome)除外】
F07.9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非特定人格及行為障礙症
Unspecified personality and behavioral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F09
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非特定精神疾病
Unspecified mental disorder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G30
阿茲海默氏病
Alzheimer's disease
G31
其他處未分類的神經系統退化性疾病
Other degenerative diseases of nervous system,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
註:若未來醫界採用新版分類標準(例如: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一版
(ICD-11-CM)),本公司於判斷被保險人是否符合認知功能障礙時,應以與
新版分類標準相對應之代碼作為判斷標準。
U&IA9312-2020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1- ULI (109.12.18)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1109 1351 15足歲 587 714
1111
1360 16 589 717
1114 1368 17 590 720
1116
1376 18 591 723
1120 1384 19 593 727
1124
1392 20 594 729
1127 1398 21 596 732
1130
1405 22 599 736
1133 1411 23 602 739
1136
1418 24 604 743
1139 1425 25 605 746
1143
1432 26 608 750
1146 1439 27 610 754
1150
1446 28 612 758
1154 1454 29 615 762
1160 1457 30 617 766
1164 1465 31 621 770
1169
1474 32 625 775
1174 1482 33 628 779
1179 1490
34 631 784
1185 1499 35 635 789
1192 1507 36 639 794
1199 1516 37 642 798
1207 1525 38 647 802
1215 1534 39 651 806
1224 1541 40 657 810
1231 1548 41 661 818
1238 1556 42 665 826
1246 1564 43 670 834
1254 1572 44 676
842
1262 1580 45 682
852
1272 1588 46 690 862
1282 1598 47 698 873
1294 1608 48
707 885
1306 1619 49
718 898
1319 1633 50
732 914
1338 1653 51
1356 1675 52
1378 1698 53
1400 1723 54
1425 1749 55
1450 1775 56
1479 1802 57
1506 1829 58
1536 1855 59
1566 1880 60
單位:每千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險費(元)
10ULI
投保年齡
20U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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