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三商美邦人壽金享福小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GWL4 第四版- 1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金享福小額終身壽險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3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4條、第
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5條、第13條、第15條、第17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9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11條、
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18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19條、第20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22條、第23條、第24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25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28條、第
29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30條)
GWL4 第四版- 2
三商美邦人壽金享福小額終身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106 05 24日三品字第00148號函備查
109 08 28日依10907 08
金管保壽字第1090423012號函修正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02-25163359
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
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
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標準體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以事故發生當時保單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
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算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
已繳保險費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時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
算所得之金額。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GWL4 第四版- 3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險責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者,本公司依該條款之
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投保網頁)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
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
含附加條款)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
墊繳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與本契
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
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
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
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
約(含附加條款)效力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金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於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不超過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五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GWL4 第四版- 4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
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項保險金額表
中。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
,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如發現被保險人
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
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
以扣除。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
止:
一、於本契約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按身故時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五倍,給付「
故保險金」。
二、於本契約第四保單年度(含)後,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
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
GWL4 第四版- 5
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
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其喪葬費用保險
金之給付,從其約定,一○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應加計民國一○九年六月
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
額之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二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第四項被保險人於
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
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
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
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
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於本契約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五倍,
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二、於本契約第四保單年度(含)後,按完全失能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
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六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七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
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GWL4 第四版- 6
第十八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
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
受益人。
第二十一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
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
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二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
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
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
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
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條第一項所稱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
保險金額表」中。
第二十四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
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
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依下列二款約定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一、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五倍。
二、第四保單年度(含)後:「保險金額」。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
GWL4 第四版- 7
超過原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
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
「繳清生存保險」,於申請當時之保單年度末起算至第五年度末時,本「繳清生存保險」視
滿期,本公司按繳清生存保險金額給付,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
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即不適用原契約祝壽保險金給付之約定。
本條第一項所稱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附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
各項保險金額表」中;本條第二項所稱繳清生存保險金額附表,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辦理「展
定期保險」時,於批註欄後之附表揭露。
第二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本契約為質,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借款,繳費期間內,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80%,繳費期滿後,其
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9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
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本契約效力之申請恢復,準用本契約第八條之約定。
第二十六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七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
按「發現錯誤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本契約之身故受
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二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
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
GWL4 第四版- 8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外先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GWL4 第四版- 9
附表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 )或言語(註3 )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U&IA14 08-2020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1-
GWL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444 388 0 277
242
452 396 1 282
247
461 403 2 288
252
470 411 3 293
257
479 419 4 299
262
488 427 5 305
267
498 436 6 311
272
507 444 7 317
277
518 453 8 323
283
528 462 9 330
288
539 471 10 336
294
549 481 11 343
300
559 489 12 349
306
570 498 13 356
312
581 509 14 363
318
591 518 15 370
324
604 529 16 377
330
615 540 17 384
337
626 550 18 391
343
638 561 19 398
350
650 572 20 406
357
662 583 21 414
363
675 594 22 421
371
687 605 23 429
378
700 617 24 437
385
713 629 25 445
392
726 641 26 454
400
740 653 27 462
408
752 666 28 471
416
767 679 29 479
424
781 692 30 488
432
795 705 31 497
440
810 719 32 506
449
825 732 33 516
457
840 746 34 525
466
855 761 35 535
475
870 774 36 544
484
885 789 37 554
493
901 805 38 564
503
917 820 39 574
512
933 836 40 585
521
948 851 41 595
532
965 867 42 606
542
982 883 43 616
552
997 899 44 627
563
1015 917 45 638
573
1031 932 46 649
584
1049 951 47 660
595
1066 968 48 671
606
1084 986 49 683
617
1101 1003 50 694
629
1119 1021 51 706
640
1137 1040 52 718
652
1155 1058 53 730
664
1173 1077 54 742
676
1191 1095 55 754
688
1210 1115 56 768
701
1228 1135 57 780
714
1247 1154 58 793
727
1265 1174 59 807
740
1283 1193 60 819
753
1303 1214 61 834 767
1321 1234 62 848
781
1340 1254 63 863
795
1360 1276 64 877
810
1378 1296 65 892
825
1398 1317 66 908
841
1417 1338 67 924
857
1436 1359 68 940
872
1455 1380 69 956
889
1474 1400 70 973
905
1493 1422 71 982
923
1512 1444 72 991
941
1531 1465 73 1001
959
1550 1486 74 1009
978
1564 1507 75 1020
998
1578 1527 76
1591 1548 77
1605 1568 78
1619 1588 79
1632 1609 80
1646 1630 81
1660 1650 82
1673 1671 83
1692 1689 84
單位:每萬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險費(元)
6GWL
投保年齡
10GWL
6年繳費金享福小額終身壽險 10年繳費金享福小額終身壽險
-2-
GWL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194 169 0 152
133
197 173 1 155
136
201 176 2 158
138
205 179 3 161
141
209 183 4 164
144
213 187 5 168
147
217 190 6 171
150
222 194 7 174
152
226 198 8 178
155
231 202 9 181
159
235 206 10 185
162
240 210 11 189
165
245 214 12 192
168
249 218 13 196
171
254 222 14 200
175
259 227 15 204
178
264 231 16 207
181
269 235 17 212
185
274 240 18 216
189
279 245 19 220
192
284 249 20 224
196
290 254 21 228
200
295 259 22 233
204
301 264 23 237
208
306 269 24 242
212
312 275 25 246
216
318 280 26 251
220
324 285 27 256
225
330 291 28 261
229
336 297 29 266
233
343 302 30 271
238
349 308 31 276
243
356 314 32 281
247
362 320 33 287
252
369 326 34 292
257
376 333 35 298
262
383 339 36 304
267
390 346 37 310
273
398 352 38 316
278
405 359 39 322
284
412 366 40 328
288
420 373 41 334
294
428 380 42 341
301
436 388 43 347
307
444 395 44 354
312
452 403 45 360
318
460 411 46 368
325
468 419 47 375
332
477 427 48 383
339
486 435 49 390
345
494 443 50 398
352
504 452 51 407
360
513 460 52 415
367
522 469 53 423
374
532 479 54 433
383
542 487 55 442
390
553 498 56 453
400
564 507 57 463
409
575 518 58 474
418
587 528 59 486
428
598 539 60 497
438
611 551 61 503 449
624 562 62 509
461
637 574 63 513
473
652 587 64
665 600 65
671 614 66
677 629 67
682 644 68
15年繳費金享福小額終身壽險 20年繳費金享福小額終身壽險
單位:每萬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險費(元)
15GWL
投保年齡
20GWL

沒有「三商美邦人壽金享福小額終身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

其他壽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