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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給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的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附表一之保險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契約之構成部分。
前項各種構成契約的文件,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診所」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之公、私立醫院或診所。但不包括專供休養、靜養、戒酒、
戒毒、護理、養老等或類似性質之醫療處所。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執照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者。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附加於附表一之保險契約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接受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
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給付,惟同一次傷害給付總額仍以保險單所記載
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四條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明細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