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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活力健康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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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活力健康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保單條款
癌症身故保險金、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癌症每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癌症出院
後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癌症義肢裝設
保險金、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提前給付、保險費的豁免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致使本商品無解約金】
本商品癌症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或復效後第九十一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者,詳情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98.11.01 中壽商發字第 0981101002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投保單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投保單位。如該投保單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投
保單位為準。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身體組織
構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
準」歸類為惡性腫瘤或原位癌(詳如附件一)者為準。上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
動,應以最新公佈者為準。本契約承保之「癌症」,以被保險人在等待期間屆滿後所發生者為限。
本契約所稱「併發症」係指直接因「癌症」治療所致之生理上疾病,不包括精神疾病。
本契約所稱「原位癌」係指附件一編號二三○號至二三四號所稱者。
本契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算九十日(含)或復效日起算九十日(含)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一、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所致必須入住醫院接受診療者。
二、符合癌症末期(第三、四期)狀態,經醫師判定不再做治癒性醫療,需在醫院接受紓解性治
療者。
本契約所稱「每次住院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因同一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住院治療時自住院日起至出
院日止之期間;但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
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執照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
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藉由病理組織切片、細胞學血液學之檢驗報告診斷第一次罹
患癌症或因此癌症引起併發症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如在等待期間
內經前述檢驗報告診斷罹患癌症時,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如係在本契約生效日起算之等待期間內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收的保險費,
並解除本契約。
如係在本契約復效日起算之等待期間內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自最後一次停效
日起所收取的保險費,並終止本契約。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
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
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若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者本公司得拒
絕其恢復效力。
要保人未於十日內將前項可保證明交齊送達本公司本公司得拒絕其恢復效力若本公司未於要保人
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復效申請者若於收到本公司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將可保證明交齊送達本公司
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本契約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契約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終止時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
保人。
本契約之被保險人非因第五條約定而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
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給要保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一○歲時,本契約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保險給付】
第十一條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為「癌症身故保險金」「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
險金」「癌症每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
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提前給付」「保險費的豁免
」等十四項,各項給付條件如下:
一、「癌症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致身故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
付「癌症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其給付金額如附件二。
二、「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
其每日給付金額如附件二。
三、「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治療
時,就每次住院期間之手術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但每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給付金額如附件二;但接受骨髓移植醫療時,不給付本
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四、「癌症每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未住院而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門
診接受癌症治療手術時,就被保險人所施行之門診手術,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每次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其給付金額如附件二;但接受骨髓移植醫療時,不給付本項門診手
術費用保險金。
五、「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住院醫療其出院後在家療養期間
,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其每日給付金額如附件二。
六、「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以癌症
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所必要的門診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該被保險人實際接
受門診治療之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
險金」,其每日門診給付金額如附件二。
七、「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放射線治療者
(不論住院或門診),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接受放射
線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其每日給付金額如
附件二。
八、「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化學治療者(
不論住院或門診)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實際接受化學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接受化學治療
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其每日給付金額如附件二。
九、「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骨髓移植治療
者,就被保險人所施行之骨髓移植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
其給付金額如附件二。
十、「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做截肢手術並進
而接受義肢裝設者,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其給付金額如附件二
,但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四肢各以給付一次為限。
十一、「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拔除牙齒或因該
癌症相關治療導致牙齒脫落,並進而接受義齒裝設者,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義齒裝
設保險金」,其給付金額如附件二;但同一保單年度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十二、「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乳房切除手術
,並進而接受乳房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其給
付金額如附件二,但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側乳房以給付一次為限。
十三、「癌症身故保險金提前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判斷其生命不足六個月
時,被保險人可選擇提前領取「癌症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自被保險人簽收「癌症身故
保險金」的翌日零時起即告終止,本公司不再負給付任何保險金的責任。
十四、「保險費的豁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後且在繳費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
癌症(不含原位癌)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之日起豁免爾後各期的保險
倘豁免保險費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給要保
人。
本款規定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契約。
【累積總給付金額限制】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累積總給付金額每投保單位以一佰二十五萬元為上限當累積總給付金額
超過上限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癌症診斷證明書。
四、經醫師藉由病理組織切片、細胞學、血液學出具之檢驗報告。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除應檢具上述文件外,另應依申請之保險金項目,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領「癌症身故保險金」,應另檢具死亡證明書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的身分
證明。
二、申領「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住院
治療證明書(註明入、出院日期)。
三、申領「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師出具之住院手術治療證明書。
四、申領「癌症每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門診手術治療證明書。
五、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師出具之門診醫療證明書。
六、申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師出具之放射線治療證明書(應詳載放射線
治療之日期)
七、申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師出具之化學治療證明書(應詳載化學治療之
日期)
八、申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師出具之骨髓移植證明書。
九、申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師出具之義肢裝設證明書。
十、申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師出具之義齒裝設證明書。
十一、申領「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師出具之乳房重建手術證明書。
十二、申領「癌症身故保險金提前給付」時,應另檢具醫師出具之診斷書及病歷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者,其自行開具之上述證明書或報告,不得作為申請保險金的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欠繳保費險的扣除】
第十四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投保單位】
第十五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少後的投保單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投
保單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六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
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
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
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計算但若將來前述金融機構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
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受益人】
第十七條
本契約除癌症身故保險金外其他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
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十八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十九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第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件一】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分類號碼 分類號碼
140~14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15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165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70~175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唇惡性腫瘤
舌惡性腫瘤
主唾液腺惡性腫瘤
齒齦惡性腫瘤
口底惡性腫瘤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口咽惡性腫瘤
鼻咽惡性腫瘤
下咽惡性腫瘤
唇、口腔及咽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之惡性腫瘤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食道惡性腫瘤
胃惡性腫瘤
小腸惡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結腸惡性腫瘤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膽囊與肝外膽管惡性腫瘤
胰惡性腫瘤
後腹膜與腹膜之惡性腫瘤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之惡性腫瘤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惡性腫瘤
喉惡性腫瘤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胸(肋)膜惡性腫瘤
胸腺、心臟及中隔之惡性腫瘤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之惡性
腫瘤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骨及軟骨之惡性腫瘤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皮膚惡性黑色腫瘤
皮膚之其他惡性腫瘤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男性乳房惡性腫瘤
179~189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19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208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30~234
230
231
232
233
234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子宮惡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子宮頸惡性腫瘤
胎盤惡性腫瘤
子宮體惡性腫瘤
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瘤
其他及未明示之女性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攝護腺(前列腺)惡性腫瘤
睪丸惡性腫瘤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膀胱惡性腫瘤
腎臟及其他未明示泌尿器官之惡性腫瘤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眼惡性腫瘤
腦惡性腫瘤
神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甲狀腺惡性腫瘤
其他內分泌腺及相關結構之惡性腫瘤
其他及部位分界不明之惡性腫瘤
淋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惡性腫瘤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淋巴肉瘤及網織肉瘤
何杰金病
淋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其他惡性腫瘤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淋巴性白血病
骨髓樣白血病
單核球性白血病
其他明示白血病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原位癌
消化器官原位癌(0期)
呼吸系統原位癌
皮膚原位癌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註:上開病名如有變更或增列,以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者為準。
【附件二】
幣值單位︰新台幣元
投保單位
保險給付
1.癌症身故保險金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250,000 300,000
2.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每日)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3.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15,000 30,000 45,000 60,000 75,000 90,000
4.癌症每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2,500 5,000 7,500 10,000 12,500 15,000
5.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每日)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6.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每日)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7.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每日)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8.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每日)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9.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250,000 300,000
10.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11.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12.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每側
以給付一次為限)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中國人壽活力健康終身防癌健康保險費率表(每一投保單位)
單位: 元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0 4,782 4,027 33 7,636 6,730 0 3,939 3,314 33 6,394 5,542
1 4,877 4,106 34 7,847 6,847 1 4,018 3,380 34 6,573 5,645
2 4,971 4,186 35 8,058 6,964 2 4,097 3,445 35 6,753 5,748
3 5,066 4,265 36 8,268 7,081 3 4,175 3,511 36 6,933 5,850
4 5,161 4,345 37 8,479 7,198 4 4,254 3,577 37 7,112 5,953
5 5,256 4,424 38 8,690 7,314 5 4,333 3,643 38 7,292 6,056
6 5,350 4,503 39 8,901 7,431 6 4,412 3,708 39 7,471 6,158
7 5,445 4,583 40 9,112 7,548 7 4,491 3,774 40 7,651 6,261
8 5,540 4,662 41 9,289 7,624 8 4,569 3,840 41 7,826 6,337
9 5,634 4,742 42 9,466 7,700 9 4,648 3,905 42 7,998 6,413
10 5,729 4,821 43 9,642 7,776 10 4,727 3,971 43 8,171 6,488
11 5,681 4,809 44 9,819 7,852 11 4,675 3,951 44 8,348 6,564
12 5,632 4,798 45
9,996 7,929 12 4,623 3,931 45 8,527 6,640
13 5,584 4,786 46 10,173 8,005 13 4,571 3,912 46 8,707 6,716
14 5,535 4,775 47 10,350 8,081 14 4,519 3,892 47 8,895 6,792
15 5,487 4,763 48 10,526 8,157 15 4,467 3,872 48 9,088 6,867
16 5,596 4,855 49 10,703 8,233 16 4,557 3,948 49 9,279 6,943
17 5,707 4,950 50 10,880 8,309 17 4,649 4,026 50 9,460 7,019
18 5,821 5,047 51 11,075 8,344 18 4,744 4,107 51 9,680 7,074
19 5,938 5,146 52 11,260 8,380 19 4,842 4,189 52 9,888 7,129
20 6,058 5,247 53 11,453 8,415 20 4,942 4,273 53 10,107 7,185
21 6,153 5,351 54 11,643 8,451 21 5,033 4,361 54 10,326 7,240
22 6,247 5,458 55 11,836 8,486 22 5,125 4,450 55 10,552 7,295
23 6,342 5,566 56 12,040 8,521 23 5,216 4,542 56 10,789 7,350
24 6,436 5,677 57 12,251 8,557 24 5,307 4,635 57 11,037 7,405
25 6,531 5,790 58 12,453 8,592 25 5,399 4,731 58 11,289 7,461
26 6,625 5,905 59 12,649 8,628 26 5,490 4,829 59 11,517 7,516
27 6,720 6,023 60 12,846 8,663 27 5,581 4,929 60 11,746 7,571
28 6,814 6,142 61 13,027 8,667 28 5,672 5,031 61 11,979 7,612
29 6,909 6,262 62 13,209 8,672 29 5,764 5,134 62 12,212 7,654
30 7,003 6,380 63 13,390 8,676 30 5,855 5,234 63 12,444 7,695
31 7,214 6,497 64 13,572 8,681 31 6,035 5,337 64 12,677 7,737
32 7,425 6,614 65 13,753 8,685 32 6,214 5,439 65 12,910 7,778
15年期 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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