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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美利傳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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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7 30 元壽字第 1100002073 號函備查
元大人壽美利傳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險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本契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項之一契約終止時,因其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脫退因
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4.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傳真:02-27517016。
6.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
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釋,應探當事的真得拘於所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
額有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四條約定
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
()於第一至第三保單年係指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二倍
()於第四保單年度()以後,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
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被保險人為受監護
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
保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
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未滿一週年
者,以一週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
除折扣之費率為準)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五、「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
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六、「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
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
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八、「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
屆滿時,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
利率(繳費年期為三年期者1.00%費年期為六年期者為
1.75%)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金額。
九、「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
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
()宣告利率之決定方式:宣告利率係參考本商品所屬區隔資
產帳戶收益狀況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
()宣告利率之宣告方式: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如
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宣告利率之範圍: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
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
續費、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所
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十一、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二、「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
款銀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收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
匯或再轉匯之銀行。
十三、收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四、「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使匯
款金額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五、「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特定三家銀行收
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個
營業日之匯率計算。
十六、「特定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銀行。
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銀行為準,亦將
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
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
約定之分期定期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
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
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KS-上市日期 110.7.30
2
十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後,
受益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之日。但該給
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
五日。
二十、「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係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後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
最後一日。
二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
給付期間,該期間可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
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
之期間為準。
二十二、「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
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並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罹患屬下列傷病項目之一者:
() 嚴重阿茲海默氏症係指慢性進行性腦病變所致的失
導致記憶力喪失判斷力定向力語言知覺、
執行功能等認知功能出現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
重度(3 )並持續至少六個月。阿茲海默氏症須有醫
院精神或神經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
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組織萎縮
()嚴重巴金森氏症: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
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
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
況,但因藥物濫用或是毒品所引起者除外: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四級,肢體軀幹
直、動作遲緩,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3.巴氏(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
量表診斷判定因巴金森氏症造成其進食、移位、
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
力存有三項()以上之障礙。
常生理能(ADLs)有障礙之定義
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
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
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
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
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
(含義肢、支架)
二十三、「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並領有執業執照
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二十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
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十五、「專科醫師」係指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各相關專科
醫學會初審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覆審合格,領有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專科醫師證書之醫師。
二十六、「門檻比率」係指附表二所載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對應之比
率。
二十七、「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保險年齡,加上
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條【貨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
險費本息之收取、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給付、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
位。
本商品係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他種貨幣
間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成美元繳納保險費或於領取保險金
後將美元兌換成新臺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成匯兌價
差的收益或損失
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
依下列方式處理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且限
本公司已開立之幣別帳戶)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外匯存款戶交付或
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保險清償或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依第二十三條返還已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時應將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款項已繳保險費「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
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
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本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完全失能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給付要保人增值回饋分享金、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或所繳保
費予要保人、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
單借款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
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因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及第三款前段錯誤原
因歸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或補繳保險費時,由本公司
擔匯款銀行、國外中間行及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以全額款項存入或
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
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
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戶。
四、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同幣別外匯存款戶,以自動
轉帳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
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
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
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範圍】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如第
四條及第五條)及日期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
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
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
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
要保要保書或限期終了面或他約
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
司應以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
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
附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
於次日前以書他約方式公司止保
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
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
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於憑明本契約附約繳之保單值準
餘額。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本
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本契
約效力停止。
第十一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
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
清償扣除停效危險險費額及復效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本公
司得人之復效達本司之日內求要
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
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
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三項提出效者除有段或四項
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3
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二條第一
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
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
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
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
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視為
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二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
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
明,更或減少對於險的,本司得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三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費已付足以上繳費有保價值
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
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四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
保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
年度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
抵繳保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
後依以現單年回饋金予
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百美元時,則依本條
第一存生於一保單屆滿
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
金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未滿一年
改以日單利方式計算)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
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
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
前一滿時增值金為純保
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
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
因繳滿或減額後致抵繳
保險費者,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前項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
增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
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
已屆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
回饋分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
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
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述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
金者,且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
理。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
金」或「祝壽保險金」時,本契約如有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
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請求、
依本契約因第十一條第十項、第十三條或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約定
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
享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
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
保人查詢。
第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
故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
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
故保險金」之金額,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
十五日起發生被保人實滿十足歲
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齡未滿十之被險人民國十九
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
喪葬額大產及第十有關
遺產扣除半數()者,葬費險金
付,從其約定,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
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
喪葬費用於遺與稅條有產稅
喪葬之半()應加計民九年十二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
益人得領取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身故保
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三年齡未滿歲之保險國一零九
十二日(含)以後及第五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
險費。
第四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
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
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
司應葬費用保與扣要保先之險公
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給付之喪保險以指匯率算等
幣後,不得超過第六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
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
約之行終止。保人指定式給「身
金」,改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
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
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
「完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第十九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
十九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 條【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
特定傷病,且至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診
斷確定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對一項特定傷
病依前項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本契約有內,險年百一一歲
時,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之
約定。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
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按約
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
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
4
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
之指金後,倘時,將該分期期給
日,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二十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
每年給付各受益人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一千兩百美元者本公司
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
行終止。
本契期定期保付期,要得變或終
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一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
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
失能。
前項及第三十形致保險表一列完
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
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益人應於公司負保之事後十
知本並於通知檢具需文公司請給
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第二十三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
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無息退還已繳
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
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
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四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
人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
得對人的身體驗,得徵醫師醫學
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第二十六條【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醫療診斷書及相關檢驗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及相關檢驗報告。)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
得對人的身體驗,得徵醫師醫學
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第二十七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期定期保付期每年申領約定
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
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承人之順得保金之用民繼承
規定。
受益次申領分給付險金人之定繼
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
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
年利一分。
第二十九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三條
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險金之保單價金扣營業的數作為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
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其年繳保險費
總額則依減額繳清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費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
應之值準備金公司給付回饋享金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一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
期定當時依本十五及第約定計算
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展期後的「祝壽
保險金」之給付金額同展期後之「身故保險金」要保人不必再繼
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
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價值準備營業用後展期期保
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
繳保險費,購買於原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
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應給付的饋分金扣保險或借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三
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
十條之約定。
第三十二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
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
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四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五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保險保年齡,計算但未滿的零超過
5
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付的保險年齡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
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
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祝
壽保險金」受益人者,則以給付當時之要保人為本契約「祝壽
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
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
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承人之順得保金之用民繼承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分,則以本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
人。
第三十七條【本契約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
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
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
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八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如因該受失受權,受益受領
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
之受應得之部其他益人比例歸其
人。
第三十九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一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訟者,同保人所地院為一審
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門檻比率
被保險人到達年
門檻比率
三十歲以下
190%
三十一歲以上至四十歲以下
160%
四十一歲以上至五十歲以下
140%
五十一歲以上至六十歲以下
120%
六十一歲以上至七十歲以下
110%
七十一歲以上至九十歲以下
102%
九十一歲以上
100%
元大人壽美利傳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1712 495
1 1730 504
2 1748 514
3 1766 523
4 1784 533
5 1802 542
6 1820 551
7 1838 561
8 1856 570
9 1874 580
10 1892 589
11 1911 599
12 1930 609
13 1949 620
14 1967 630
15 1986 640
16 2005 650
17 2025 663
18 2046 675
19 2066 688
20 2086 700
21 2107 713
22 2129 726
23 2150 739
24 2171 752
25 2193 765
26 2214 778
27 2235 791
28 2256 804
29 2278 817
30 2299 830
31 2321 845
32 2343 859
33 2366 874
34 2388 888
35 2410 903
36 2432 917
37 2454 932
38 2477 946
39 2499 961
40 2521 975
41 2545 993
42 2570 1011
43 2594 1029
44 2619 1047
45 2643 1066
46 2667 1084
47 2692 1102
48 2716 1120
49 2741 1138
50 2765 1156
51 2794 1177
52 2823 1197
53 2852 1218
54 2881 1238
55 2910 1259
56 2938 1280
57 2967 1300
58 2996 1321
59 3025 1341
60 3054 1362
61 3079 1387
62 3105 1411
63 3130 1436
64 3156 1460
65 3181 1485
66 3206 1510
67 3232 1534
68 3257 1559
69 3283 1583
70 3308 1608
71 3376 1661
72 3445 1714
73 3513 1767
74 3582 1820
75 365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KSAP00(3年期)
KSAH00(6年期)
元大人壽美利傳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0 1628 450
1 1645 458
2 1662 466
3 1679 473
4 1696 481
5 1714 489
6 1731 497
7 1748 505
8 1765 512
9 1782 520
10 1799 536
11 1817 546
12 1835 555
13 1854 565
14 1872 574
15 1890 584
16 1908 593
17 1927 604
18 1947 614
19 1966 625
20 1985 635
21 2005 647
22 2026 659
23 2046 671
24 2067 683
25 2087 695
26 2107 706
27 2128 718
28 2148 730
29 2169 742
30 2189 754
31 2211 768
32 2234 783
33 2256 797
34 2278 811
35 2301 826
36 2323 840
37 2345 854
38 2367 868
39 2390 883
40 2412 897
41 2438 915
42 2463 932
43 2489 950
44 2514 967
45 2540 985
46 2565 1003
47 2591 1020
48 2616 1038
49 2642 1055
50 2667 1073
51 2698 1094
52 2728 1115
53 2759 1136
54 2789 1157
55 2820 1178
56 2850 1199
57 2881 1220
58 2911 1241
59 2942 1262
60 2972 1283
61 2998 1307
62 3023 1331
63 3049 1355
64 3074 1379
65 3100 1403
66 3126 1426
67 3151 1450
68 3177 1474
69 3202 1498
70 3228 1522
71 3278 1543
72 3329 1565
73 3379 1586
74 3430 1607
75 348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KSAP00(3年期)
KSAH00(6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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