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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全面醫靠長期照顧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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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頁,共 12 銷售日期:110 3 22
備查文號:全球(商研)字第 1100322008
備查日期:110 3 22
全球人壽全面醫靠長期照顧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手術醫療保險金、短期照顧保險金
「本公司對本商品疾病應負之保險責任自本商品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含)後或復效日起開始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第一條【本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全球壽全面醫靠長期照顧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
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本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年齡」係指本附約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
數超過六個月者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本附如中途附加,保險年齡同主
約之保險年齡。
二、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本附約保險金額,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如有變更保險金額者,以變
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三、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持續有效三十日(含)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
續保者,自續保之日起發生的疾病,不受三十日限制。
四、「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七、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之診所。
八、「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九、「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訓練,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復健科、神
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
十、「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定,符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項
形之一者。
()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
判定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持續存有三項()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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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認知功能障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
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附表一所列項目)且依臨床失智量(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 CDR 大於或等於 2 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十一、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首次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態之日起算,
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十二、保單週年」係指主契約生後,每年與主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年該月無相當日者,以該月
之末日為當年之保單週年日。
十三、保單週月日」係指主契約生效後,每月與主契約生效日相同日期者,若該月無相同日期者,以該月
之末日為當月之保單週月日。
十四、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年度係指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保單年度。
第一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年度自免責期間屆滿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起算,每滿一年後則為下一長
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年度。
十五、長期照顧給付屆滿日」係指免責期間屆滿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起,經過保人投保時所選擇之
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後之保單週年日。本附約可供選擇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分別為
五年、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共四種。
第三條【本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
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
到期日。
本附約係中途申請附加並本公司意承保者,本附約保險期間的始日以批註於保險單上之日期為準,
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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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二條約定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
合第二第十款之長期照顧狀態者,並符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分別依各條之約定給付
各項保險金。
被保險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須接受手術且已於醫院或診所實際接受
手術治療者,並符合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給付條件,本公司分別依各條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本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的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應併同主契約保險費,依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
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事故時,本公
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及本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及續保保險
費於超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依本附約依附之主契約保險單條款約定之保險費的墊繳方式辦理;惟
主契約未有約定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八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效日起二年內,於主契約有效時申請本附約復效,或與主契約同時申請復
效。但最高可續保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
起五日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
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
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
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清償保險費時其保險費應按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到期之日數比例計之。
基於保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
訊或其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
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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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本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約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
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得針對個
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本附約被保險人得續保至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第十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
已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一條【本附約效力的終止及其他情形之處理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本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二、被保險人身故。
前項本約之終止,本公司應從當期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期保
險費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其他情形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主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七條即適用,要保人得以年繳方交付本約保險費,使本
附約繼續有效。保人依前述方式繼續交付保險費時,逾寬限期間仍未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
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主契約效力終止或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本附約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被保險於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十日內所發生之疾病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
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無息返還已收受的保險費予要保人,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
滿時仍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
保險金。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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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自免責期間屆
滿後第個保單週年日起至長期照顧給付屆滿日之前一日,若被保險人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且持續符合長
期照顧態者,本公司於該保單週年日起一年內保單週月日按下表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年度所對應
之分期給付係數乘以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長期照顧分期
保險金給付年度
分期給付係數
第一年至第十年
1
第十一年起
1.25
本公司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雖即行終止,惟本公司仍繼續依前項約定給付長期照
顧分期保險金至第十六條第一項約定情形之一為止
第十四條【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保險金額的
分之十,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醫療保險
金。
被保險同一次手術中,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分別
給付之。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之責任:
一、依據本附約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不在給付範圍內。
二、不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所列
舉之手術者。
全民健保險醫療服務給付目及支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第二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
用。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之手術醫療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為限。
第十五條【短期照顧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附表二所列特定手術之治療時,本公
司除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短期照顧保險金。
被保險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短期照顧保險
金。
被保險同一次手術中,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術時,其各項短期照顧保險,本公司分
給付之。
第十六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之停止與暫停
本公司第十三條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若於保單週年日被保險人已身故者,本公司將停止該期及
後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長期照顧給付屆滿日起亦同。
本公司第十三條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若於保單週年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暫停該期及嗣
後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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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
二、受益人未依第十八條約定檢齊相關申請文件。
因前項一款情形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者,若被保險人嗣後於本附約長期照顧給付屆滿日前再符合
第十三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因第二第二款情形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者,於受益人補齊相關申請文件後,本公司就暫停給付期
間內被保險人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而未給付之分期保險金部分,應於補齊文件後五日內補足之。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付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
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第十六條第四項補足保險金時,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補足日未補足時,應按年利一分
加計利息補足。
第十八條【長期照顧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依第十二條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最一個月內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科師開具之巴氏量
Barthel Index)或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或其他專業評量表。(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診斷評量表。)
三、長期照顧狀態之相關病歷摘要。
四、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依第十三條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於保單週年日的五日前檢齊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覆查
受益人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專科
醫師審被保險之狀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
益人同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
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九條【手術醫療保險金及短期照顧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約定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有列明手術名稱及部位之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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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二十一條【除外責任()
被保人因列原致之疾或傷而接手術療者本公不負給付十四條及五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 2 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
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
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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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 4000 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
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二十二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未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本附約保險費之情事者本公司得先抵銷
述欠繳保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三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四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
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經本公同意中途附加之本附約,如係非於保單週年日申請者,則本附約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依加保時主契
約前一保單週年日為基準,依前項方式計算投保年齡。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投保年齡較本公保險費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附約自被保險人達最低保年齡當日起開
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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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公司無息退還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始發
覺且其錯誤發生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
分的保險費。
四、因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
真實年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
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款、第三款前段情,其錯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退還當時
公司公告之主契約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五條【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分保險金之
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主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七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
灣臺北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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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第二條第十款第二目所稱疾病如次:
ICD-10-CM 編碼
F01
F02
F03
F04
F06.0
F06.2
F06.8
F07.0
F07.8
F07.81 除外】
F07.9
F09
G30
G31
註:若未來醫界採用新版分類標準(例如: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一版(ICD-11-CM本公司於
判斷被保險人是否符合認知功能障礙時,應以與新版分類標準相對應之代碼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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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特定手術表
編號
手術項目
一、乳房
1
改良式乳房根除手術 - 單側
2
改良式乳房根除手術 - 雙側
3
乳房部分切除手術併標準腋下淋巴廓清術
4
乳房全切除手術併前哨淋巴結摘除手術
二、筋骨
5
斷肢再接手術
6
脊椎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7
股關節截斷術
8
脊椎骨全部切除
三、呼吸器
9
全喉切除術同時併行氣管食道分路手術
四、胸腔
10
肺單元切除術
11
肺楔狀或部份切除術
12
全肺切除及胸廓成形術或支氣管成形術
13
二葉肺葉切除
14
肺全切除術
15
肺合併臟器切除
16
肺袖式切除
17
胸腔鏡全肺切除
18
胸腔鏡肺葉切除
19
胸腔鏡肺楔狀或部分切除術
20
胸腔鏡胸管結紮
21
胸腔鏡肺分葉切除術
22
胸腔鏡肺葉袖形切除術
23
食道憩窒切除術
24
食道胃底改道術
25
食道胃底吻合術
26
食道胃改道術
27
食道切除術
28
食道切除再造術
29
食道切開術
30
食道再造術 - 以胃管重建
編號
手術項目
31
食道再造術 - 以大腸重建
32
食道再造術 - 以小腸重建
33
食道裂傷修補術
34
一般性食道癌摘除術(含淋巴節清掃)註:癌
症病期二期以下(一、二期)為一般性(依病
理報告)
35
複雜性食道癌摘除術(含淋巴節清掃)註:癌
症病期二級以上(含)為複雜性(依病理報告
36
食道靜脈瘤曲張結紮,經胸或經腹
37
食道靜脈瘤曲張結紮,脾臟切除併近心端胃血
管去除 - 經胸
38
食道靜脈瘤曲張結紮,脾臟切除併近心端胃血
管去除 - 經腹
39
胸腔鏡食道切除
40
胸腔鏡或腹腔鏡食道肌肉切開
五、心臟及心包膜
41
心內腫瘤切除及繞道手術
42
經胸切開術裝置或置換永久性心內節律器及心
肌電極
43
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術
44
兩個瓣膜換置
45
三個瓣膜換置
46
心室動脈瘤之修補
47
冠狀動脈繞道手 - 一條血
48
冠狀動脈繞道手 - 二條血
49
冠狀動脈繞道手 - 三條血
50
冠狀動脈繞道手 - 四條血
51
冠狀動脈繞道手 - 五條血
52
冠狀動脈繞道手 - 六條血
53
主動脈轉位症手
54
心房-肺動脈迴路成形術
55
心臟植入
56
肺臟移稙 - 單肺
57
肺臟移稙 - 雙肺,連續性或同時性
58
經導管主動脈瓣膜置換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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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手術項目
59
右心室至肺動脈心導管連接術(萊斯特利術式)
60
A 急性主動脈剝離術
61
心室輔助裝置植
六、動脈與靜脈
62
肺動脈栓塞切除
63
頸(肢體)動靜瘻管之切除移植及直接修補,
右繞道手術
64
胸(腹)部動靜瘻管之切除移植及直接修補手
- 升主動脈
65
胸(腹)部動靜瘻管之切除移植及直接修補手
- 主動脈弓
66
胸(腹)部動靜瘻管之切除移植及直接修補手
- 降主動脈
67
肺動脈結紮
68
主動脈-肺動脈開窗之修補手
69
主動脈狹窄之修
70
頸動脈體瘤切除
71
存開性動脈導管手術
72
肺動脈瓣氣球擴張術
73
主動脈根部術(含主動脈瓣置換或保留)
七、造血與淋巴系統
74
根除性淋巴切除術(肺葉切除或全肺切除時)
八、消化器
75
胃全部切除術
76
次全或半胃切除術及胃十二指腸吻合術 -
迷走神經切除
77
次全或半胃切除術及胃空腸吻合術 - 迷走
神經切除
78
次全或半胃切除術及胃空腸吻合術 Roux-en-Y
- 無迷走神經切除
79
次全或半胃切除 - 伴有迷走神經切除
80
胃賁門及食道切除再造術
81
胃全部切除術併行脾或部份胰切除
82
全胃切除及淋巴清除及腸胃重
83
95%胃切除及淋巴清除及腸胃重建
編號
手術項目
84
次全胃切除及淋巴清除及腸胃重建
85
胃隔間術
86
腹腔鏡胃隔間手
87
腹腔鏡胃亞全切除術
88
小腸移植術
九、肝、膽、胰
89
肝部分切除術
90
肝臟移植
十、泌尿及男性生殖
91
腎部份切除術
92
根治性腎切除術併行淋巴清掃術或合併局部淋
巴切除術
93
根治性腎切除術
94
根治性腎切除術合併下腔靜脈瘤栓切除術
95
腎臟移植
96
膀胱全切除術合併原位新膀胱重建術
97
膀胱全切除術合併骨盆腔淋巴切除術
98
膀胱全切除術及骨盆腔淋巴切除術合併原位新
膀胱重建術
十一、內分泌器
99
單側甲狀腺全葉切除術及另一側次全甲狀腺切
除術
100
雙側甲狀腺全葉切除術
101
根治性甲狀腺切除術(含單側頸部淋巴腺切除
術)
102
腎上腺切除術合併後腹腔腫瘤切除 - 單側
103
腎上腺切除術合併後腹腔腫瘤切除 - 雙側
十二、神經外科
104
椎間盤切除術 - 頸椎
105
椎間盤切除術 - 胸椎
106
開顱術摘除血管病變 - 腦血管瘤 2.有病徵的
107
顱底瘤手術
單位: 元/每千元保險金額
五年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五年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16 39 49 61 72 16 29 37 46 55
17 40 51 63 73 17 30 38 47 56
18 43 54 66 77 18 32 40 50 59
19 46 57 69 80 19 34 43 53 62
20 48 60 72 84 20 37 46 56 65
21 51 62 75 87 21 40 48 59 68
22 52 64 77 89 22 42 51 62 71
23 53 65 79 91 23 45 54 65 75
24 53 66 79 92 24 47 57 68 78
25 53 66 80 92 25 50 60 71 81
26 53 66 80 93 26 53 63 74 85
27 53 66 81 94 27 56 66 77 88
28 54 67 82 95 28 59 69 81 92
29 54 68 83 96 29 62 73 85 96
30 55 68 84 98 30 66 76 89 100
31 55 69 85 99 31 70 81 93 105
32 56 71 86 101 32 73 84 97 109
33 57 72 88 103 33 76 88 101 113
34 59 74 90 106 34 79 91 104 116
35 61 76 93 109 35 82 94 108 120
36 62 78 95 111 36 85 97 111 124
37 64 80 98 114 37 89 101 115 128
38 65 82 99 116 38 93 105 119 133
39 67 83 101 117 39 97 109 124 137
40 69 85 103 120 40 102 115 129 143
41 72 89 107 124 41 108 121 136 150
42 76 94 114 132 42 115 129 145 160
43 82 102 124 144 43 123 139 157 173
44 90 112 135 156 44 132 148 167 184
45 99 123 148 170 45 141 158 178 196
46 109 135 162 186 46 149 167 187 206
47 121 150 181 208 47 157 176 198 217
48 134 168 203 233 48 164 185 209 230
49 150 191 233 269 49 174 197 223 247
50 171 220 270 313 50 186 213 244 271
51 195 254 315 367 51 202 235 272 306
52 222 291 363 424 52 221 262 308 349
53 250 330 413 483 53 242 292 349 399
54 275 362 451 525 54 264 323 389 447
55 297 389 482 558 55 284 351 425 491
56 316 411 505 581 56 303 376 458 529
57 333 433 532 610 57 323 404 494 571
58 353 460 564 644 58 351 442 543 628
59 376 481 581 656 59 394 507 631 734
60 409 517 614 685 60 450 591 745 872
61 454 567 665 734 61 516 689 878 1,030
62 513 644 756 833 62 578 779 994 1,166
63 579 729 857 943 63 633 856 1,094 1,281
64 648 819 965 1,059 64 674 911 1,160 1,352
65 725 920 1,084 1,188 65 711 960 1,219 1,413
66 807 1,029 1,212 1,325 66 752 1,014 1,283 1,479
67 903 1,153 1,357 1,478 67 817 1,105 1,396 1,602
68 1,015 1,299 1,526 1,656 68 918 1,247 1,574 1,798
69 1,156 1,485 1,744 1,887 69 1,069 1,455 1,830 2,075
70 1,334 1,720 2,019 2,178 70 1,240 1,688 2,123 2,407
71 1,549 2,004 2,350 2,527 71 1,438 1,958 2,463 2,792
72 1,797 2,329 2,724 2,917 72 1,668 2,271 2,857 3,239
73 2,065 2,680 3,125 3,332 73 1,935 2,634 3,314 3,757
74 2,331 3,017 3,496 3,707 74 2,245 3,055 3,844 4,358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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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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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費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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