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標的之資產撥回】
第四條
要保人若選擇本批註條款附表二所列之投資標的,且該投資標的有資產撥回時,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ㄧ給付,若
未選擇時,則本公司以本項第二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資產撥回後十日內給付予要保人,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為限。如有歸責於本公
司之事由而逾期給付時,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
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若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
致無法匯款或該資產撥回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資金停泊帳
戶之方式處理。前開「資金停泊帳戶」係指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若無相同幣別時,則投入本
契約貨幣單位的資金停泊帳戶。
二、累積單位數:本公司將於實際取得資產撥回當日,以該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入單位數。但於實際取得資產
撥回日,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無法投資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且不受前款最低給付金額之限制:
(一)本契約已終止或停效。
(二)該投資標的因故關閉、合併或終止。
(三)若本契約為年金保險時,該日超過本契約之年金累積期間者。
第一項所述資產撥回金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將先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