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疫保安心團體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
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
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成員」是指要保單位所屬人員,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並參加本保險者。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被保險成員及其下列家屬:
一、被保險成員之配偶,以戶籍登記為準。
二、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即指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子女、養子女或登記於同一戶籍之繼子女。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
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法定傳染病」是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所發生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
定所公告傳染病名稱之法定傳染病。
本附約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醫師」是指領有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住院」是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法定傳染病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
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附約所稱「負壓隔離病房」是指醫院為控制法定傳染病患者身體產生的生物氣膠汙染範圍,刻意使病房內之氣壓
恆低於病房外之氣壓,迫使病房外之空氣透過各種結構縫隙(門縫、平衡風門開口等)單向流入病房內部空間,造成
病房內空氣之單向隔絕,並經醫院認定為負壓隔離病房(床)者。
本附約所稱「入住負壓隔離病房日數」是指被保險人實際入住負壓隔離病房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但如被保
險人於同一日轉出負壓隔離病房後,又轉入負壓隔離病房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入住負壓隔離
病房日數」。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
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