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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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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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特定傷病」之等待期間為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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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無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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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美好健康美元終身健康保險附約(A 型)(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終身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
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
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
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三、「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起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
定罹患下列疾病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一)末期腎病變:
係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二)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
係指經腸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為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並接受全結腸切除術或於不同住院期間因克隆
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接受兩次(含)以上部份腸道切除手術。
(三)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
係指慢性肝病同時合併下列三種情況,經醫院消化系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1.黃疸(總膽紅素 2mg%以上)。
2.腹水無法控制。
3.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實有此病變。
因酒精、藥物濫用或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除外。
(四)嚴重肝硬化症:
係指肝臟瀰漫性纖維化,經醫院消化系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並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其中至少二項:
1.腹水無法控制。
2.食道或胃靜脈曲張。
3.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因酒精、藥物濫用或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除外。
(五)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係指肝炎病毒感染造成瀰漫性的肝臟急性壞死導致肝臟衰竭,經醫院消化系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並同時符
合下列四項條件其中至少三項:
1.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2.肝功能指數(ALT)上升至正常值十倍以上。
3.總膽紅素上升至 10mg%以上。
4.凝血酶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超過正常 3 秒以上。
因酒精、藥物濫用或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