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保險為外幣保險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
(
本保險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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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癌症(重度)」之等待期間為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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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癌症(重度)」,
且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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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無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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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台灣人壽美好健康美元終身健康保險附約(C 型)(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終身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
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
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
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三、「癌症(重度)」: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起或自復效日起發生之組織細胞有惡
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二)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十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四、「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本條約定之「癌症(重度)
」,且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條約定之「癌症(重度)」。
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六、「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七、「匯款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款所經國
外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不含受款行手續費。
八、「全額到匯」:係指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出申請使匯款金額全額到達受款人所指定之帳戶,匯款費用需由匯款
人另行支付予匯出銀行。
九、「受款行手續費」:係指受款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向受款人收取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