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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眷屬身故前未給付醫療保險金受益人指定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須申請批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107年09月13日依107年06月07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3年 9月 1日國壽字第103090022號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國壽字第104120410號
中華民國105年 3月31日國壽字第105030447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眷屬身故前未給付醫療保險金受益人指定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依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批註於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為本契約),本批註條款適用之團體
保險契約請詳見附表。
本批註條款批註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者,以本批註條款為準。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未給付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父母、子女及團體成員配偶之父母為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醫療保險金
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該團體成員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附表:本批註條款適用商品明細表
國泰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甲、乙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