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富邦人壽新富幼保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MGC11050815 1/20
商品代號:MGC1
富邦人
富邦人富邦人
富邦人壽新
新富幼保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富幼保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富幼保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
富幼保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
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
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
癌症放射線癌症放射線
癌症放射線
治療保險金
治療保險金治療保險金
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身故保險
癌症身故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
癌症身故保險金、
、一般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般住院醫療保險金一般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般住院醫療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醫
加護病房住院醫加護病房住院醫
加護病房住院醫
療保險
療保險療保險
療保險金、
、住院看護保險
住院看護保險金住院看護保險金
住院看護保險金、
、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
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
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重大燒燙傷保險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
意外傷害住意外傷害住
意外傷害住
醫療保險金
醫療保險金醫療保險金
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
意外傷害醫意外傷害醫
意外傷害醫
療保險
療保險療保險
療保險金、
、意外身
意外身意外身
意外身故保險金
保險金保險金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殘廢保險
意外殘廢保險意外殘廢保險
意外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
審慎選審慎選
審慎選
保險商
保險商保險商
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3.05.01 富壽商精字第 1030000887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正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5.08.15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2459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第一章 總則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契約保障內容分四個計畫別,各計畫別之給付內容詳附表一,由要保人於要保書上擇一投保,並記
載於保單首頁,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不受理其變更,本公司將依要保人投保計畫別負給付之
責。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係指被保險人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
以後以後
以後或復效日
或復效日或復效日
或復效日起
所發生之疾病。但
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所認定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
病篩檢項目之篩檢疾病者或本契約續保時,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二、「精神疾病:係指央衛生主管機關最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編號第二百
九十號至第三百十九號所稱之疾病前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動應以最新公
佈者為準。
三、「癌症」係指被保險
自本契約生效日
自本契約生效日自本契約生效日
自本契約生效日(
((
(或復效日
或復效或復效
或復效日)
))
)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發生
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發生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發生
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發生
,人體組
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並經醫院具有合格執照的病理專科醫
師對病理組織所作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且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刊印「國
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者(含原位癌)契約續保時不受三十日等待期
的限制。
四、「外科手術治療:係以治療癌症為目的由外科專科醫師或其他依法施行科手術之合格醫師
所進行的外科切除手術療法。
五、「放射線治療」:係治療癌症為目的,放射線治療專科醫師或其他依法行放射線治療之合
格醫療專業人員所進行的放射線治療,包含電腦刀、X 光刀、扶刀、刀、伽瑪刀及其他放
射刀。
治療:係指療癌症為目的,由瘤專科醫師或其他依法施行療之合格醫療專業
人員以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藥物經由方式將癌細胞摧毀制其生之療法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意外傷害事,因而蒙受之傷害。
意外傷害事:係指由疾病引起來突發事
九、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執照並房收治病人之公、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十一、:係指被人經醫師診斷其疾或傷害必須入住院,且式辦院手續並確實在
醫院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
所稱之日間院。
十二、: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效期間,因一疾病或傷害,或此引起發症,
MGC11050815 2/20
商品代號:MGC1
十四日內再次院時其各保險給付為一次住但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
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院部分不給付保險
十三、「保險年齡」:係投保時被保險人之歲計滿一歲的零歲,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加算一歲之年齡。
【保險責開始付保險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保並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保的
本公司如於保前,預收相於第一期保險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以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開始
前項情形本公司為與否之意發生應給付之保險本公司保險責
【保險範圍
第 四 條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保險
【第二期以及續保保付、限期間及契約效停止
第 五 分期第二期以保險,應照本契約所載法及日期,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並由本公司付所憑證。第二期分期保費到未交付時,者,達翌
三十日內為限期間;月繳季繳者,則不告,保險單所載付日期之三十日為
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分期保者,本公司於悉未能約定受
保險時,應告要保付保險自催到達翌三十日內為限期間
逾寬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期間終了翌起停限期間內發生保險時,
本公司負保險責
本契約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內續保契約保期。未繳,本契約依
條第二項約定終止
【本契約效恢復
條 本契約停止力後,要保人得保險期間滿前,申請復效。
要保人之日起六提出前項,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效期間的保險
自翌日上開始恢復其效
但復效等待期間內
但復效等待期間內但復效等待期間內
但復效等待期間內
第十二條各項癌症
險保險予扣除。
要保人之日起六月後提出第一項之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保險人之。要保人如於十日內本公司要求提供
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程度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效。
本公司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供可證明,或收齊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零時開始恢復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後段第四項情形外,於交齊可證明,並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零時開始恢復其效
【告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在訂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隱匿
遺漏,或為不說明變更減少本公司對於險的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
無須返還已受之保險,其保險發生後亦同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公司有解除之原因,經過一個不行使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所不通知能送時,本公司得將通知送
達身故保險人。
【契約有效期間及保險期間的延長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為準,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付續保保險
,以年使本契約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前項續保保按續保生效當時依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被保險人年齡、類別新計
但不個別被保險人況調之。要保人未交續保契約之第一期保險,本契約
保險期間屆滿後即終止
本契約最高可續保至被保險人保險年十五歲時之保險期間屆滿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搭乘大眾運輸工,因遭劫持,於中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已終止,本公司於
MGC11050815 3/20
商品代號:MGC1
劫持故終負第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之責。劫持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
全脫離劫持狀況
【契約的終止
第 九 條 要保人得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本契約時,本公司已繳保險費率算已經過期間之保
費後,將其未滿期保費退還要保人。費率如附表四。
本契約約定之健康險或傷害險保險而致力終止時,不是否給付過保險,本公司應退
本契約健康險或傷害險部分之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本契約因被保險人身故而終止,且被保險人身故未滿者本公司應退還未到期保費予要保
人。但被保險人係因第二十情形身故者,本公司不退還傷害險部分未到保險
【保險事通知與申請間】
第 十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之事故後五日內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檢具所件向本公申請給付保
本公司應於收齊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歸責於本公司之事未在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計利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一被保險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故失,於籍資料所載失蹤起滿
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提出證明認為被保險極可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
故而者,本公司按第二十條約定先行給付意外身故喪葬保險,但
險人生,受人應筆已領保險葬費保險本公司,其間有繳而未繳
保險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金情
者,依約給付。
第二章 健康險
第一節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癌症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
等待期間屆滿後
等待期間屆滿後等待期間屆滿後
等待期間屆滿後
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病理組織切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
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者,本公司依下約定給付各項癌症保險
一、癌症院醫療保險被保險人以治療癌症或因癌症引起發症直接目的而住院治療者,
本公司按日一仟元額乘當日)給付癌症院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診療癌症於一日院時,不得重複入住院醫療
二、癌院療保險被保險人依前款約定形住院治療者,公司日一仟元
額乘院日付癌院療保險被保險之給付日以二十一
日為限。
三、癌症手術治療保險被保險人以治療癌症或因癌症所引起症為直接受外科手
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給付一萬元癌症手術治療保險
四、癌症放射線治療保:被保險人以治療癌症醫院受放射線療(不論住院或
診)者,本公司一個放射線療程起日一金額受放射線治療之日
(不日治或多,均一日計)給付癌症放射線療保險保單
其最給付日十日為限。
五、癌症學治療保險:被保險人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於醫院學治療(不論住院或診)
者,本公司第一,按金額以其治療之(不
日治為一或多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學治療保一保單年
十日為限。
、癌保險被保險人因癌症或因癌症發症而身故者,本公司給付五十
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
【保險範圍院醫療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受治療者,本契約各院醫
療保險的給付約定如下:
一、一般住院醫療保險: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下表所載院醫療保
院日院及當日)給付一般住院醫療保險被保險次住院之一般住院醫療
保險給付,最三百五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院,不論是
MGC11050815 4/20
商品代號:MGC1
一疾病或次住院期間,保單醫療保給付院日,最高僅以九
十日為限。
二、加護房住醫療保險:被保險人於醫院加護房住診療者,本公司除依第一款約定給付
般住醫療保外,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上表所載院醫療保險以其
入住加護給付房住院醫療保險。被保險人次住加護院醫
療保險金實際給付,最三十日為限。
三、保險: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下表所載保險
(含院及當日)給付保險。被保險人次住院之看護保險金實際給
院日,最以三十五日為限。
四、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被保險人因燒燙須入住燒燙傷中治療時,本公司除依第一
約定給付一般住院醫療保險外,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下表所載燒燙心住院醫療保險
以其住燒燙傷中之日給付燒燙心住院醫療保險次住給付
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入住燒燙如係設置於醫院之加護(或病)內,本公司行給付
房住院醫療保險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院、轉出加護燒燙傷中一傷害或疾病於一日院、轉
加護燒燙傷中院診療時,日不得重複院醫療日
第二節 保險金的申領及除外責任
【保險申領
計畫別
院醫療保險
計畫一 1,000
計畫二 1,000
計畫三 2,000
計畫四 2,000
計畫別
看護保險
計畫一 500
計畫二 500
計畫三 1,000
計畫四 1,000
計畫別
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
計畫一 3,000
計畫二 3,000
計畫三 6,000
計畫四 6,000
MGC11050815 5/20
商品代號:MGC1
第十四條 受申領各項保險時,應檢具下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證明須列明入出醫院、加護燒燙傷中之日期。
四、受人的證明
如係申領各項癌症保險者,應具下
一、病理組織檢查報告或病理組織切報告。
二、診書應詳載癌症手術治療的名稱、部位及日期,或被保險人受放射線治療之日期,
學治療之日期、給藥方式途徑
三、申領癌症身故保險者,被保險人之死診斷書、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具前二關之醫療診斷書或證明
申領時,本公司要時得經其調被保險人資料,其用由本公
司負。但不因此延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原因所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
一、被保險人之意行為(包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法施用所稱之品。
被保險人因下故而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
一、容手術、外科。但為所作之,不在此限。
二、外之天生
三、健康檢查、療戒毒戒酒理或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及其發症。但下情形在此限:
(一)懷孕關疾病:
1.
2.葡萄胎
3.胎盤
4.胎盤早
5.產後大出血。
6.前症。
7.症。
8.萎縮胚胎
9.胎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等以內之血患有礙優生之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認定懷孕或分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認定兒有
5.因被制性誘姦依法不得結婚者。
(三)醫療行為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情況者:
1.產遲滯進行足引,但第潛伏期過(經產婦 14 時、初產婦
20 時)或第一動期宮口 2 仍無進一擴張或第二 2
胎頭仍無
2.胎窘迫,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在子無收情況音圖顯示每 160 100 續性者,
跳低 30 60 以上者。
b.胎頭皮酸鹼檢查 PH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一者:
a.胎頭 37 公分以上)
b.胎音波檢查巨嬰兒體 4000 以上)
c.骨盆狹窄骨盆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確定
者。
d.骨盆腫瘤(之腫瘤,之腫瘤及道壓迫阻盆腔
瘤)影響者。
4.胎位不
5.多胞
6.宮頸未全開而時。
MGC11050815 6/20
商品代號:MGC1
7.兩(含)以上的死懷孕 24 上,兒體 560 上)
8.關疾病:
a.胎盤
b.前症及症。
c.胎盤早
d.早破水 24 時合感染
e.母疾病:
(a)重心,並附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檢查認定剖腹產者。
(b)經用之肺功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病,並附診斷證明
(c)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症、人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手術。
第三章 傷害險
第一節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重大燒燙保險的給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受二度燒燙
身面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全身面百分之十或面燒燙傷合官功範圍列
於附表三),經醫師診斷確定並治療,意外傷害事發生之日起屆滿十五者,本公司給付
四十萬元重大燒燙保險
【保險範圍院醫療保險的給付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意外傷害事發生之日一百
日以內,於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依各款約定給付各項院醫療保險。但
過一百十日續治療者,受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具有因關係者,不
限。
一、意外傷害院醫療保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必須且經院治療時,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
計畫別對照下表所載意外傷害院醫療保險以其院日(含院及院當日)
所得之金額給付。前述被保險人意外傷害給付日不得過三百十五日。
被保險人因前述意外傷骨折院治療者,或院但未達骨折所定日表,其
院部分本公司按下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前述「意外傷害院醫療保險」的二分之一給
付。合計給付日以按骨折別所定日為上限。
前述骨折骨骼完全。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骼龜
者按完全骨折分之一給付。受下項以上骨折時,給付一項的醫
療保險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
1鼻骨眶骨〈顴骨 14
2掌骨、指 14
3蹠骨趾骨 14
齒槽醫療除外 20
5肋骨 20
6鎖骨
28
7橈骨尺骨 28
8膝蓋骨 28
計畫別
意外傷害院醫療保險
計畫一 1,005
計畫二 1,005
計畫三 1,010
計畫四 1,010
MGC11050815 7/20
商品代號:MGC1
9肩胛骨 34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尾骨 40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12頭蓋骨 50
13臂骨 40
14橈骨尺骨 40
15腕骨(一手或 40
16脛骨腓骨 40
17踝骨(一 40
18股骨 50
19脛骨腓骨 50
20腿骨頸 60
二、意外傷害加護院醫療保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且於房住院診療者,本
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院醫療保險外,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下表所載意外
傷害加護房住院醫療保險以其入住加,給付意外傷害加護房住
醫療保險。但被保險意外傷害事故住已逾第一款約定之意外傷害院醫療保險
付日上限者,過日院期間,本公司不給付意外傷害加護房住醫療保險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院或轉出加護房後傷害於一日院或轉入加護房住院診療
時,日不得重複院醫療日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診手術醫療保險的給付】
第十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經醫師診診手術者,本公
司按二仟元金額給付診手術醫療保。被保險人意外傷害申領之意外傷害診手術醫療
保險以一為限。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給付】
第十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意外傷害事生之日一百
日以內,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醫療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
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百十日續治療者,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
傷害事具有因關係者,不在此
前項形同害的給付過四萬元。但被保險人係全民健康保險受治療者,
每次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額提高仟元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計畫一及計畫三者本條約定之用。
【保險範圍:意外身故保險喪葬用保險的給付
第二十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外傷害事生之日一百
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給付一保險葬費保險。但過一百十日身故者,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具有關係者,不在此
訂立契約時,以未滿十五歲之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
之日發生效
訂立契約時,以精神或其他缺陷辨識其行為依其辨識行為之能力為被
保險人,其意外身故變更為葬費用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國九十九年二(含)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計畫別
意外傷害加護院醫療保險
計畫一 1,005
計畫二 1,005
計畫三 1,010
計畫四 1,010
MGC11050815 8/20
商品代號:MGC1
訂立本契約法第條有關產稅喪葬費,其過部分本公司
負給付責,本公司並無息退還該過部分之已繳
前項如要保(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葬費保險金額過前項所定之限者,本公司於保之葬費金額範,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依約給葬費保險至前項喪葬限為,如有二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相同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各保險公司應依葬費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先之保險公司應理金額之限比例其責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各項意外身故保險喪葬費保險金後,本契約效終止
【保險範圍:意外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意外傷害事生之日一百
十日以成附表二所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按對照
之給所得金額,給付。但過一殘廢者,受能證
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外傷害事有因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之殘廢如係附表二所殘廢第一者,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意殘廢
金後,本契約之效終止
被保險人因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本公司給付各項意外殘廢
總和,最以一限。但不殘廢項目一手或時,一項意
保險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時,給付較嚴項目的意外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因外傷害事殘廢如合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符合附表二所
較嚴目的,本公司較嚴的項目給付意殘廢保險,但以同已
給付保險,應除之
前項被保險人以前領取保險於本意外傷害事請領
金額者,不用合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申領殘廢保險時,本公司金額
萬元為限。
【意外身故保險及意殘廢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意外傷害事殘廢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二十條及第二
十一條約定申領時,本公司之給金額計最以依第二十條約定所應給付之保金額
限。
前項,本公身故保險葬費保險與已
領金額間之負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意外傷害事故致殘廢身故時,受得依第二十條及第二
十一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不用第一項之約定。
第二節 保險金的申領、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
重大燒燙傷保險申領
第二十三條 受重大燒燙傷保險」時應檢具下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本。
三、重大燒燙傷診斷書明燒燙程度體表比例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
傷害事故證明
四、受人之證明
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本公司要時得經被保險人調資料,其一切
用由本公司負。但不此延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意外醫療保險
第二十四條 受第十條至第十九條約定之各項意外醫療保險時應檢具下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證明外傷害院醫療保或意外傷害加護保險者,
須額列明入出院或加護之日期;申領意外傷害手術醫療保手術名
稱、手及部位;醫療保險者,附載有被保險人名及間之
X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具上述關之醫療診斷或
要時本公司得要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MGC11050815 9/20
商品代號:MGC1
四、申領第十九條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時應檢附醫療收據正本。
調
,其一切用由本公司負。但不此延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意外身故保險葬費用保險申領
第二十五條 受意外身故喪葬費用保時應檢具下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本。
三、證明書或診斷書;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證明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本。
五、受人的證明
【意外殘廢保險
第二十條 受意外殘廢時應檢具下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故證明
四、受人之證明
申領殘廢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檢驗時並調閱
被保險人之,其一切用由本公司負
【除外責(原因)
第二十 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成死殘廢、傷害院、手術、重大燒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
各項保險的責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其吐氣或血液所含精成道路交通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宣戰、內及其他類武裝。但契約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核子能引起灼熱射或污染。但契約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意行為外被保險人傷害、殘廢院、診手術、重大燒燙
傷時,本公司給付保
【不保事項】
第二十 被保險人事下殘廢傷害或院、診手術、大燒燙傷時,除契有約
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
一、被保險人摔跤柔道跆拳道術、拳擊、特等的競賽
二、被保險人汽車、機等的競賽或表
第三節 約定無效及通知義務
【本約定的效】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時,要保保險事故已生者,本約定效。本公司不退還之保險
業或職務變更的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之職務,以依照本公司業分類定為一至四類者為限。
被保險人變更其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務,依照本公司業分類其險性時,本公司接到通知後,應自職
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費率額退還未滿期保險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務,依照本公司業分類其險性增時,本公司接到通知後自職
職務變更之日,按費率未滿期保險。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務依照本公司
分類定為第五至第類或在拒內者,於本公司接到通知後約定終止,並按日計算退
部分未滿期保險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務,依照本公司業分類其險性增依第二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
者,本公司按其原保險費與保險保險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發生當時之業類別為第五至第類或在拒內者,本約定
終止,如保險事之發非基於變更業或職務,本公司依約給付保險。但保險事之發生
於變更業或職務者,本公司按日計算退還部分未滿期保險且不負給付保之責
MGC11050815 10/20
商品代號:MGC1
第四章 其他事項
【受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一條 本契約除第二十條約定之意外身故喪葬費用保外,其他各項保險,為被保
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保險人身故之保險(不論已否申請),
本公司將給付予身故喪葬費用保險人。
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約定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生前經被保險人意變更受人,如要保人前述變本公司者,不得對
本公司。
前項受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及被保險人本公司時,本公司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時,應以受直接申領為限。
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之意外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指定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
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繼承人為本契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比例適定。
【受人之受益權
第三十二條 受被保險人於死或未致死者,喪失益權
前項如因益權致無時,其保險金額為被保險人
。如有其他受人者益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歸其他受
人。
保險未還項的除】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時,如要保人保險或受人有保險情形者,本公司得先
上述給付其
【年齡的計錯誤理】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
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生年要保書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錯誤時,依列規理:
一、真保年齡公司保險表所載最年齡者,本契,其已繳無息退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保險者,本公司無息退部分的保。但生保險
退還部分的保險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致短繳保險者,要保人繳短繳的保險或按照所付的保險
保險人的真年齡比例減少保險。但發生保險事後始且其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繳短繳的保險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退還其利
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年利
【變更所】
第三十五條 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本公司之各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之。
【時效】
第三十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利,得為求之日,經過年不行使而消
【批註】
第三十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除第三十一條有約定外,應經要保本公司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法院】
第三十 因本契約涉訟以要保地地方法院為第一法院,要保人的
時,以本公司所在地地法院為第一法院。但不得者保法第四十條及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法院之
MGC11050815 11/20
商品代號:MGC1
附表一:
計畫別
保險項目
計畫一 計畫二 計畫三 計畫四
意外身故保險喪葬用保險 100
癌症身故保險
50
重大燒燙傷保險
40
意外殘廢保險
殘廢之一
100 萬乘以附表二所給付比例
給付金額
100
癌症院醫療保險
1,000 /
癌症院療保險
1,000 /
癌症手術治療保險
10,000 /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
1,000 /
癌症學治療保險
1,000 /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4 4
意外傷害院醫療保險 1,005 / 1,005 / 1,010 / 1,010 /
意外傷害加護房住醫療保險 1,005 / 1,005 / 1,010 / 1,010 /
意外傷害診手術醫療保險 2,000 /
般住院醫療保險 1,000 / 1,000 / 2,000 / 2,000 /
加護房住院醫療保險 2,000 / 2,000 / 4,000 / 4,000 /
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 3,000 / 3,000 / 6,000 / 6,000 /
看護保險 500 / 500 / 1,000 / 1,000 /
MGC11050815 12/20
商品代號:MGC1
附表二:殘廢程度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給付
神經障害
(註 1
1-1-1
障害
常生人扶經常
1 100%
1-1-2
障害身無
日常一部
2 90%
1-1-3
障害
3 80%
1-1-4
7 40%
1-1-5
11
5%
視力障害
(註 2
2-1-1
1 100%
2-1-2
退 0.06
5 60%
2-1-3
退 0.1
7 40%
2-1-4
退 0.06
4 70%
2-1-5
退 0.1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害
(註 3
3-1-1
90
5 60%
3-1-2
70
7 40%
及機障害
(註 4
4-1-1
其機存顯著障害者。
9 20%
咀嚼吞嚥
障害(註 5
5-1-1
之機
1 100%
5-1-2
5 60%
5-1-3
咀嚼吞嚥之機永久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胸腹
胸腹
障害(註 6
6-1-1
1 100%
6-1-2
2 90%
6-1-3
3 80%
6-1-4
害,便
7 40%
切除
6-2-1
以上
9 20%
6-2-2
11
5%
膀胱障害
6-3-1
3 80%
軀幹
脊柱動障害
(註 7
7-1-1
者。
7 40%
7-1-2
9 20%
障害
8-1-1
1 100%
8-1-2
5 60%
MGC11050815 13/20
商品代號:MGC1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給付
8-1-3
一上者。
6 50%
手指障害
(註 8
8-2-1
3 80%
8-2-2
7 40%
8-2-3
7 40%
8-2-4
7 40%
8-2-5
8 30%
8-2-6
8 30%
8-2-7
9 20%
8-2-8
一手或一手者。
11
5%
8-2-9
一手指及指以外之手指,有二指以上
11
5%
障害
(註 9
8-3-1
2 90%
8-3-2
各有
3 80%
8-3-3
各有
6 50%
8-3-4
6 50%
8-3-5
有二喪失
7 40%
8-3-6
有一喪失
8 30%
8-3-7
障害
4 70%
8-3-8
各有
5 60%
8-3-9
各有
7 40%
8-3-10
障害
7 40%
8-3-11
有二
8 30%
8-3-12
動障
6 50%
8-3-13
一上永久動障害者。
9 20%
手指機障害
(註 10
8-4-1
5 60%
8-4-2
指均永久喪失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者。
8 30%
8-4-4
一手包含指及內,有四指永久喪失者。
8 30%
8-4-5
一手指及永久者。
11
5%
8-4-6
以上完全
9 20%
8-4-7
手指
10
10%
障害
9-1-1
1 100%
9-1-2
,有者。
5 60%
9-1-3
一下
6 50%
障害
(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五公分以上者。
7 40%
MGC11050815 14/20
商品代號:MGC1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給付
趾缺障害
(註 12
9-3-1
5 60%
9-3-2
7
40%
障害
(註 13
9-4-1
永久
2 90%
9-4-2
,各永久
3 80%
9-4-3
,各永久
6 50%
9-4-4
永久
6 50%
9-4-5
,有
7 40%
9-4-6
,有
8 30%
9-4-7
永久動障者。
4 70%
9-4-8
,各永久存顯
5 60%
9-4-9
,各永久存顯
7 40%
9-4-10
動障
7 40%
9-4-11
,有
8 30%
9-4-12
肢髖永久動障害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永久動障害者。
9 20%
障害
(註 14
9-5-1
永久喪失者。
7 40%
9-5-2
9 20%
1
1-1.「神經障害等有精神科神經科、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關檢驗報告(如
表(MMSE)、失能(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智評表(CDR)、神經電生理
檢查報告、神經檢查報告及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要時保險人得指定專科
認定。
1「為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便穿衣服行、等。
2)有認、行等之病、四肢麻痺體外、記障害、障害、障害、意
減退、人格變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能力,但他人在身
行其作者:用第 3
3神經系統障害,無知障害之體外麻痺檢查始可證
萎縮、腦異常等之,等症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定之。
4神經系統如發生於中神經系統以外之機障害,按其發部位所定等定之,如障
時,應部症一等定之,等者,應按其中者定其等
1-2.平衡障害障害」:因引起障害時,合其
障害狀況定其等
1-3.「外傷」障害等定:癲癇作,時應格變而終人格
癲癇性精神病者,依附註 1-1 原則定之癲癇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
期待醫療效時,及因治療定者為準,不發作,依下標準定之:
1分治療,有一以上發作者:用第 3
2分治療,每月有一以上發作者:用第 7
1-4.眩暈障害」等定:部外傷或因引起眩暈平衡害,不單
由於內障害引起,因腦、腦等中神經之障害發,其定標準
1要之日常生活活可能但因高度平衡障害,終身能從作者:用第
3
2)因中等平衡障害、能力常人下者:用第 7
1-5.「外傷性障害」定,依其傷之程度等之動障害障害、尿障害
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合其症用合
1-6.「一」障害定:後遺障害合其所,按照附註
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原則斷,定其等
MGC11050815 15/20
商品代號:MGC1
2
2-1.視力」之定:
1)應用式視力正後視力為準,但者,得以裸眼視力之。
2視力障害之定,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式視力 0.02 以下,並包喪失僅能前一公
以內手動或前五公分以內指
2-3.傷害之日的治療為定原則,但原之情況,不在此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時,應依聽覺障害定之。
3-2.聽覺障害之定,用精密聽計(Audiometer)行之,其力喪失率以分之。
3-3.耳損引起平衡障害之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按其障害之程度定之。
4
4-1.,係指分之一以上程度。其「機永久存顯著障害」係指孔閉
呼吸困難、不治,側嗅覺全喪失者。
5
5-1.咀嚼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以外之原因(如軟硬口蓋顎骨、下等之障害),所引起
者。道狹異常咽喉神經障害,往往障害,項障害
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障害,以咀嚼吞嚥動,除質食外,
吞嚥者。
2咀嚼吞嚥能遺著障害」,係指分作咀嚼吞嚥動,、或類以外,
吞嚥者。
5-2.言障害,係指由於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障害、發障害及障害等:
1喪失障害」,係指後列構成口蓋音頭音等之四中,有
以上不者。
2能遺著障害」係指後列口蓋音等之四
有二以上不
A.雙ㄅㄆㄇ(部位)
B.齒音(發部位)
C.舌尖ㄉㄊㄋㄌ(發部位舌尖牙齦)
D.舌根ㄍㄎㄏ(部位舌根)
E.ㄐㄑㄒ(部位面與)
F.舌尖ㄓㄔㄕㄖ(發部位)
G.舌尖ㄗㄘㄙ(發部位舌尖牙齦)
5-3.能遺存顯著障害其意準用能遺著障害所定等
6
6-1.胸腹
1,係指、主動管、管、
2,係指膽囊小腸
3泌尿器,係指尿管、膀胱尿
4)生殖器,係指內生殖器及外殖器
6-2.
1.一主切除二分一以上者之主要肺臟小腸
尿管、膀胱尿
2.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於對稱以切除肺臟以切除二為準。
6-3.胸腹障害等定:胸腹能遺障害,將症衡量永久影響日常活活動之
他人扶情形照神經障害等本原則、定其等
6-4.膀胱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排尿導尿者(包永久管、氏囊尿
術)。
7
7-1.脊柱害者,神經障害時,應合其部症擇一定之,等者,應按其者定其
7-2.脊柱動障害 X 檢查始可診斷,如經診斷有骨折位或變者,應依下列規定:
MGC11050815 16/20
商品代號:MGC1
1存顯動障害脊柱連定四個體及三個含)以上,喪失生理二分
之一以上者。
2動障害」,係指脊柱連定四個體及三個(含)以上,且喪失生理範圍三分之一
以上者。
3脊柱動限制不脊柱固三個體及二個(含)以下者,不給付範圍
8
8-1.「手指」係指:
1指者,係由間關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位指切斷者。
8-2.若指手術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亦同
8-3.合於指時指原本之失已殘廢標準,完全正常,指之
9
9-1.「一上節永久,係指一上完全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完全完全麻痺,及手五指均永久喪失者。
2)一上完全完全麻痺者。
9-2.「一上節永久存顯動障害」,係指一各關存顯動障害,如下列情者:
1)一上永久動障害,及手五指均永久喪失者。
2)一上永久存顯動障害者。
9-3.以生理範圍定關障害之標準,定如下:
1喪失,係指關完全完全麻痺者。
2動障害」,係指喪失範圍分之一以上者。
3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動限制之定:
1各關之生理範圍準。(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時,主動動之範圍如障
程度確時,則由被動動之可能運範圍參考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後恢復程度,作定。
9-5.上下名稱及生理範圍說明表。
10
10-1.「手指永久」係指:
1指,中手指或指間關喪失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其他各指,中手,或位指間關喪失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定,前上長度與健比較定其程度
12
12-1.趾缺係指:切斷而足者。
13
13-1.「一下肢髖節永喪失,係指一下完全用,如列情況者:
1)一下完全麻痺,以及一喪失者。
2)一下完全麻痺者。
13-2.之機害「喪失動障害」或「動障害」之照上之各定。
14
14-1.永久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可能範喪失生理範圍分之一
以上者。
2第二以上切斷者,或中或第喪失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第三、四、五各,係指以上切斷或中及第一者。
15
15-1.永久害之以被於意外,並
MGC11050815 17/20
商品代號:MGC1
定,行治療待治療效結果定。立即可定者不在此限。
上、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上肢
上肢上肢
上肢:
下肢
下肢下肢
下肢:
左髖
屈曲
( 180 )
( 60 )
240
( 125 )
( 10 )
135
右髖
屈曲
( 180 )
( 60 )
240
( 125 )
( 10 )
135
左肘
屈曲
屈曲
( 145 )
( 0 )
145
( 140 )
( 0 )
140
右肘
屈曲
屈曲
( 145 )
( 0 )
145
( 140 )
( 0 )
140
背屈
背屈
( 80 )
( 70 )
150
( 45 )
( 20 )
65
背屈
背屈
( 80 )
( 70 )
150
( 45 )
( 20 )
65
被保險人可證明體關於上述表定時,則依體關
作為生理範圍定標準。
MGC11050815 18/20
商品代號:MGC1
附表三 :重大燒燙傷」係指依據現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表中,中文疾病名稱定義第九項:燒燙
度燒燙全身的百分之二十;三度燒全身的百分之十;燒燙傷合官功
者。
燒燙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如下表:
範圍 國際疾病分類編
分類項目
度燒燙
全身的百分之二
941.2
942.2
943.2
944.2
945.2
946.2
傷之,表
軀幹傷之,表
傷(及手除外)之
及手之傷之
傷之,表
處燒傷,明示,表
按國際疾病
分類標準,
符合
全身百分
之二十
度燒燙
全身的百分之十
948.11
948.21-2
948.31-3
948.41-4
948.51-5
948.61-6
948.71-7
948.81-8
948.91-9
體表10~19%燒燙傷包含體表
10~19%之三度燒燙
體表20~29%燒燙傷包含體表
10~29%之三度燒燙
體表30~39%燒燙傷包含體表
10~39%之三度燒燙
體表積40~49%燒燙傷包含體表
10~49%之三度燒燙
體表50~59%燒燙傷包含體表
10~59%之三度燒燙
體表60~69%燒燙傷包含體表
10~69%之三度燒燙
體表積70~79%燒燙傷包含體表
10~79%之三度燒燙
體表積80~89%燒燙傷包含體表
10~89%之三度燒燙
體表積90~99%燒燙傷包含體表
10~99%之三度燒燙
國際疾病分
類編948
類項目之第
五位分類
,係指三
燒燙
體表
之百分
,其有效
字標示該
類項目下
號內:
(1) 10~19%
(2) 20~29%
(3) 30~39%
(4) 40~49%
(5) 50~59%
(6) 60~69%
(7) 70~79%
(8) 80~89%
(9) 90~99%
面燒燙傷合
官功
940.0
940.1
940.2
940.3
940.4
940.5
941.5
眼瞼周區
眼瞼周區之其他
膜囊
膜囊
膜囊之其他
引起破裂損壞
部組織死(隨身
按國際疾病
分類標準,
官功
官功
一目失明(註 1
永久喪失咀嚼者(註 2
耳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3
鼻缺,且其機永久遺留著障者。(註 4
MGC11050815 19/20
商品代號:MGC1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定,係別依正視力定之。
(2)失明視力永久在萬視力 0.02 以下。
(3)以傷害之日經過的治療為定原則。
2.(1)喪失係指構成口蓋音頭音等之四中,
有三以上不
(2)咀嚼喪失,係指火災之原因所引起的機,以做咀嚼,除
以外不
3.喪失的認定:
(1)定,依中格標準為之。
(2)永久完全喪係指周波數在 500100020004000 Hertz)時的喪失程
分別為 abcddB強音單位)時,其 1/6a+2b+2c+d)的 80dB 以上(
耳殼聽懂聲語)且無復希望者。
4.(1)鼻缺係指二分之一以上
(2)機永久遺留著障係指吸困難嗅覺永久全喪失
MGC11050815 20/20
商品代號:MGC1
附表四:費率
年繳短期費率
年繳短期費率年繳短期費率
年繳短期費率表: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1
對年
100%
95%
90%
85%
80%
75%
65%
55%
45%
35%
25%
15%
5%
半年繳短期費率表
半年繳短期費率表半年繳短期費率表
半年繳短期費率表:
6
5
4
3
2
1
1
100%
90% 80% 65% 50% 30% 10%
季繳之短期費率表
季繳之短期費率表季繳之短期費率表
季繳之短期費率表:
3
2
1
1
季繳
100%
85% 55% 20%
富邦人
富邦人富邦人
富邦人壽新
富幼保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富幼保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富幼保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富幼保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費率表
費率表費率表
費率表:
(幣別/單位:新台幣/)
年繳保費(職業等級 1 )
計劃一(MGC11)
計劃二(MGC12)
計劃三(MGC13)
計劃四(MGC14)
年齡
0~3
4,685 5,180 5,166 5,661 - - - -
4~14
2,811 3,138 3,292 3,619 4,781 5,443 5,262 5,924
15~19
3,661 3,622 4,142 4,103 5,631 5,927 6,112 6,408
20~24
3,680 3,630 4,161 4,111 5,650 5,935 6,131 6,416
25~29
4,065 3,955 4,546 4,436 6,370 6,510 6,851 6,991
30~34
4,127 4,030 4,608 4,511 6,432 6,585 6,913 7,066
35~39
4,577 4,840 5,058 5,321 7,132 8,035 7,613 8,516
40~44
4,866 5,052 5,347 5,533 7,421 8,247 7,902 8,728
45~49
6,002 6,091 6,483 6,572 9,197 9,926 9,678 10,407
50~54
6,733 6,568 7,214 7,049 9,928 10,403
10,409
10,884
55~59
8,427 7,630 8,908 8,111 12,262
11,975
12,743
12,456
60~64
9,749 8,320 10,230
8,801 13,584
12,665
14,065
13,146
65
11,408
9,347 11,889
9,828 15,243
13,692
15,724
14,173
年繳保費(職業等級 2 )
計劃一(MGC11)
計劃二(MGC12)
計劃三(MGC13)
計劃四(MGC14)
年齡
0~3
5,196 5,790 5,816 6,423 - - - -
4~14
3,350 3,758 3,960 4,372 5,604 6,478 6,205 7,079
15~19
4,378 4,367 4,979 4,969 6,654 6,629 7,255 7,259
20~24
4,537 4,411 5,018 5,004 6,763 6,773 7,456 7,374
25~29
4,738 4,454 5,350 5,070 7,301 7,071 7,903 7,704
30~34
4,827 4,553 5,467 5,150 7,452 7,227 8,055 8,020
35~39
5,093 5,321 5,715 5,938 7,685 8,569 8,319 9,202
40~44
5,313 5,511 5,926 6,125 7,882 8,765 8,500 9,395
45~49
6,484 6,572 7,103 7,192 9,706 10,477
10,335
11,116
50~54
7,195 7,029 7,812 7,645 10,409
10,921
11,032
11,553
55~59
8,908 8,107 9,531 8,729 12,762
12,509
13,392
13,147
60~64
10,209
8,782 10,829
9,401 14,049
13,168
14,671
13,799
65
11,904
9,818 12,532
10,439
15,733
14,182
16,362
14,810
年繳保費(職業等級 3 )
計劃一(MGC11)
計劃二(MGC12)
計劃三(MGC13)
計劃四(MGC14)
年齡
0~3
5,706 6,399 6,467 7,185 - - - -
4~14
3,889 4,377 4,629 5,124 6,428 7,513 7,149 8,234
15~19
4,680 4,734 5,448 5,441 6,985 7,540 7,852 8,304
20~24
4,897 4,819 5,657 5,578 7,216 7,611 7,938 8,333
25~29
5,412 4,953 6,153 5,704 7,870 7,631 8,599 8,416
30~34
5,510 5,079 6,239 6,083 7,992 8,051 8,713 8,824
35~39
5,610 5,802 6,371 6,555 8,238 9,104 9,025 9,889
40~44
5,760 5,970 6,504 6,717 8,343 9,284 9,098 10,062
45~49
6,966 7,053 7,724 7,811 10,215
11,028
10,992
11,825
50~54
7,657 7,489 8,410 8,241 10,889
11,440
11,654
12,223
55~59
9,390 8,585 10,155
9,347 13,263
13,044
14,040
13,837
60~64
10,670
9,244 11,428
10,001
14,513
13,671
15,276
14,452
65
12,400
10,289
13,174
11,050
16,224
14,673
17,000
15,447
年繳保費(職業等級 4 )
計劃一(MGC11)
計劃二(MGC12)
計劃三(MGC13)
計劃四(MGC14)
年齡
0~3
-
-
-
-
-
-
-
-
4~14
-
-
-
-
-
-
-
-
15~19
5,682 6,023 6,765 7,106 7,652 8,328 8,735 9,411
20~24
5,701 6,031 6,784 7,114 7,671 8,336 8,754 9,419
25~29
6,086 6,356 7,169 7,439 8,391 8,911 9,474 9,994
30~34
6,148 6,431 7,231 7,514 8,453 8,986 9,536 10,069
35~39
6,598 7,241 7,681 8,324 9,153 10,436
10,236
11,519
40~44
6,887 7,453 7,970 8,536 9,442 10,648
10,525
11,731
45~49
8,023 8,492 9,106 9,575 11,218
12,327
12,301
13,410
50~54
8,754 8,969 9,837 10,052
11,949
12,804
13,032
13,887
55~59
10,448
10,031
11,531
11,114
14,283
14,376
15,366
15,459
60~64
11,770
10,721
12,853
11,804
15,605
15,066
16,688
16,149
65
13,429
11,748
14,512
12,831
17,264
16,093
18,347
17,176
:續保保險費依續保當時年齡及職業類別重新計算保費

沒有「富邦人壽新富幼保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富邦人壽

其他醫療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