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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定期壽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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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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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字號:(92)全球壽()字第 121503
備查日期:92 12 15
備查文號:(94)全球壽(市產)字第 122801
備查日期:94 12 28
全球人壽定期壽險附約 給付項目:
契約條款 身故、全殘廢保險金
本條款需有投保且在有效期間內,始具效力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凡附加本壽險附約者,始適用本條款)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準。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
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
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公司應以本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
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
三十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以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
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時,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六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
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
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
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
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八條【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
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核定的利率計算。
前項附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第九條【附約效力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本公司依第十三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給付保險金後。
二、主契約效力終止時。
三、主契約變更為展期保險或繳清保險時。
四、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
五、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
本附約因前項二至四款情形終止效力時,本公司應償付當時累積之解約金。
第十條【保證續約】
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十五日前,要保人得不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填妥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續約使本
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
前項續約保險費,依續約生效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為基礎,按原附約同意承保之條件及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
的保險費率計算之。但續約之被保險人滿期年齡最高不得逾七十一足歲。
續約之始日自原附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第十一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附
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附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
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十四條【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下列各款完全殘廢情事之一,並經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本公司指定醫院診
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予被保險人。
如被保險人同時有下列兩款以上殘廢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款之「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附約即行終止。
一、雙目失明者。(註1)
二、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
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5)
註1: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
能攝取之狀態。
註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行、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第十六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第十八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予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十九條【附約內容的變更】
一、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
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二、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
險費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不必再繳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三、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
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
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
費,購買於本附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二十條【附約的險種變更】
要保人在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之十五日前,得不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將本附約變更為終身
壽險或養老壽險。
新保險契約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本契約原保險金額最低不得少於變更後之新險種的最低承保金額
新保險契約將以本公司同意要保人變更之日為契約生效日;其保險費按本附約原承保條件並依變更當時被保險
人之年齡及新險種之保險費率計算。
本附約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及第十七條「除外責任」第一項第三、四款之經過期間於變更後仍
予延續計算,而不以新保險契約生效日重新起算。
第二十一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
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二十二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
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三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
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附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
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
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保險單借款利率計
算。
第二十四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附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
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約受益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十六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七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四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
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八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北
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單  位:元 / 每萬保額
繳費別 55 60 65
年齡 5 1015202530歲滿期 歲滿期 歲滿期
18 13 13 13 14 16 19 25 30 37
19 13 13 13 15 17 20 25 31 38
20 13 13 14 15 18 21 26 32 39
21 13 13 14 16 19 22 26 32 40
22 13 13 14 17 20 24 27 33 42
23 13 13 15 17 21 25 28 34 43
24 13 14 16 18 22 27 28 35 44
25 13 14 16 19 24 29 29 36 45
26 13 15 17 21 25 31 30 37 47
27 13 15 18 22 27 33 31 38 48
28 14 16 19 24 29 36 32 39 50
29 14 17 21 25 31 39 33 41 51
30 15 18 22 27 34 42 34 42 53
31 16 20 24 29 36 45 35 43 55
32 17 21 26 32 39 49 36 45 56
33 19 23 28 34 43 53 37 47 58
34 20 25 30 37 46 58 39 48 61
35 22 26 33 40 50 63 40 50 63
36 23 29 35 43 54 68 42 52 65
37 25 31 38 47 59 74 43 54 67
38 27 33 41 51 64 80 45 56 70
39 30 36 44 55 69 87 46 58 72
40 32 39 48 60 75 94 48 60 75
41 34 42 52 65 81 102 50 62 78
42 37 46 56 70 89 111 52 64 81
43 40 49 61 76 96 120 54 67 84
44 44 54 66 83 104 131 56 69 87
45 47 58 72 90 114 142 58 72 90
46 51 63 78 98 123 75 94
47 55 68 85 107 134 78 98
48 60 74 93 116 146 81 101
49 65 80 101 127 158 84 105
50 70 87 110 138 172 87 110
51 76 95 120 150 114
52 83 104 130 163 119
53 90 113 142 178 124
54 98 123 155 194 129
55 107 135 169 211 135
56 117 147 185
57 128 161 201
58 140 176 220
59 153 192 240
60 168 210 261
61 183 229
62 200 250
63 219 274
64 239 299
65 262 326
性別:男性
全球人壽定期壽險附約- QTR
總保費費率表
QTR
單  位:元 / 每萬保額
繳費別 55 60 65
年齡 5 1015202530歲滿期 歲滿期 歲滿期
18 555678111418
19 555679121519
20 556789121519
21 5567810121520
22 5567911121621
23 5568912131621
24 56781013131722
25 56791114141722
26 56891215141823
27 6 7 8 10 13 16 14 18 24
28 6 7 9 11 14 17 15 19 25
29 6 8 9 12 15 19 15 20 26
30 7 8 10 13 16 20 16 20 27
31 7 9 11 14 17 22 17 21 27
32 81012151924172228
33 91013162026182329
34 91114182229182330
35 10 12 15 19 24 32 19 24 32
36 11 13 16 21 26 35 20 25 33
37 11 14 18 23 29 38 21 26 34
38 12 15 19 25 32 41 21 27 35
39 13 17 21 27 35 45 22 28 37
40 14 18 23 29 38 50 23 29 38
41 16 20 25 32 42 54 24 30 39
42 17 22 27 35 46 60 25 31 41
43 19 24 30 38 50 65 26 33 43
44 20 26 33 42 55 72 27 34 44
45 22 28 36 46 60 79 28 36 46
46 25 31 39 51 66 37 48
47 27 34 43 55 72 39 50
48 30 37 47 61 79 40 52
49 32 40 51 67 87 42 54
50 35 44 56 73 96 44 56
51 38 48 62 81 59
52 41 52 68 88 61
53 45 57 75 97 64
54 49 63 82 107 67
55 53 70 90 117 70
56 59 77 99
57 65 85 110
58 72 93 121
59 80 103 133
60 89 114 147
61 98 125
62 108 138
63 118 152
64 130 167
65 143 185
性別:女性
全球人壽定期壽險附約- QTR
總保費費率表
Q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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