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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定期壽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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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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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台財保字第 0900713386 號函
核准日期:91 1 28
備查文號:(96)全球壽(市產)字第 011701
備查日期:96 1 17
修正文號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96 8 31
修正文號:依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97 5 31
全球人壽定期壽險附約
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
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第一條【附約之訂定及構成】
本全球人壽定期壽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
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
原則。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
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
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
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應併同主契約保險費,依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
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
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
第二期以後及續保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本公司依下列二款方式處理
一、若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若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本公司將以主契約、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
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主契約、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其
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
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每月本公司公告之主契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
應於墊繳日後之三十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
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主契約、本附約及
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主契約、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
約之其他附約之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第六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因主契約仍然有效或主契約申請復效同時申請本附約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恢復效力。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
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附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附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
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
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受益人。
第八條【附約效力的終止及其他情形之處理】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
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解約金
表。
本附約其他情形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即不適用,但要保人得以年繳方式交付本附約保
險費,使本附約繼續有效。要保人依前述方式繼續交付保險費時,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
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主契約效力終止或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本附約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前項第二款情形終止效力時,本公司應償付當時累積之解約金。
第九條【保證續約】
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十五日前,要保人得不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填妥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續約,要保
人應於收到本公司書面通知七日內,交付續約保險費,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
前項續約保險費,依原附約保險期間屆滿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為基礎,按原附約同意承保之條件及依原附約保
險期間屆滿當時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的保險費率計算之。但續約之被保險人滿期年齡最高不得逾七十一歲。
續約之始日自原附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第十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附約
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
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附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附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
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
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
之人,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
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八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十九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
減少部份依第八條約定處理。
第二十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
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附約同,但保險金額以
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附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即不適用。
第二十一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但不得
超過原附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
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附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展期定期保險展
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二條【附約的險種變更】
要保人在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之十五日前,得不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將本附約變更為終身壽
險或養老壽險。
新保險契約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本附約原保險金額,最低不得少於變更後之新險種的最低承保金額。
且被保險人變更當時之年齡不得超過變更後新保險契約之最高投保年齡。
新保險契約將以本公司同意要保人變更之日為契約生效日;其保險費按本附約原承保條件並依變更當時被保險人
之年齡及新險種之保險費率計算。
本附約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及第十六條「除外責任」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經過期間於變更後仍予
延續計算,而不以新保險契約生效日重新起算。
第二十三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四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
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以本公司每月公告之主契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
或至本公司網站查詢,網址為www.aegon.com.tw。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五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
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附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生
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退還當時本公司
公告之主契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二十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附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主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八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九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
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 完全殘廢程度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或言語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
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名詞解釋: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
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極度障害係指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單  位:元 / 每萬保額
繳費別 55 60 65
年齡 5 1015202530歲滿期 歲滿期 歲滿期
18 13 13 13 14 16 19 25 30 37
19 13 13 13 15 17 20 25 31 38
20 13 13 14 15 18 21 26 32 39
21 13 13 14 16 19 22 26 32 40
22 13 13 14 17 20 24 27 33 42
23 13 13 15 17 21 25 28 34 43
24 13 14 16 18 22 27 28 35 44
25 13 14 16 19 24 29 29 36 45
26 13 15 17 21 25 31 30 37 47
27 13 15 18 22 27 33 31 38 48
28 14 16 19 24 29 36 32 39 50
29 14 17 21 25 31 39 33 41 51
30 15 18 22 27 34 42 34 42 53
31 16 20 24 29 36 45 35 43 55
32 17 21 26 32 39 49 36 45 56
33 19 23 28 34 43 53 37 47 58
34 20 25 30 37 46 58 39 48 61
35 22 26 33 40 50 63 40 50 63
36 23 29 35 43 54 68 42 52 65
37 25 31 38 47 59 74 43 54 67
38 27 33 41 51 64 80 45 56 70
39 30 36 44 55 69 87 46 58 72
40 32 39 48 60 75 94 48 60 75
41 34 42 52 65 81 102 50 62 78
42 37 46 56 70 89 111 52 64 81
43 40 49 61 76 96 120 54 67 84
44 44 54 66 83 104 131 56 69 87
45 47 58 72 90 114 142 58 72 90
46 51 63 78 98 123 75 94
47 55 68 85 107 134 78 98
48 60 74 93 116 146 81 101
49 65 80 101 127 158 84 105
50 70 87 110 138 172 87 110
51 76 95 120 150 114
52 83 104 130 163 119
53 90 113 142 178 124
54 98 123 155 194 129
55 107 135 169 211 135
56 117 147 185
57 128 161 201
58 140 176 220
59 153 192 240
60 168 210 261
61 183 229
62 200 250
63 219 274
64 239 299
65 262 326
性別:男性
全球人壽定期壽險附約- QTR
總保費費率表
QTR
單  位:元 / 每萬保額
繳費別 55 60 65
年齡 5 1015202530歲滿期 歲滿期 歲滿期
18 555678111418
19 555679121519
20 556789121519
21 5567810121520
22 5567911121621
23 5568912131621
24 56781013131722
25 56791114141722
26 56891215141823
27 6 7 8 10 13 16 14 18 24
28 6 7 9 11 14 17 15 19 25
29 6 8 9 12 15 19 15 20 26
30 7 8 10 13 16 20 16 20 27
31 7 9 11 14 17 22 17 21 27
32 81012151924172228
33 91013162026182329
34 9111418222918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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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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