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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投資標的簡介及相關費用表
可供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有第一類投資標的及第二類投資標的:
【第一類投資標的】
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
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比率並不代表報酬率,本全權委託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投資標的所屬
公司收取之費
用(投資人不
須另行支付)
註5
台 灣 人 壽 台
幣 代 操 帳 戶
(成長型)(本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之 資 產 撥
回 機 制 來 源
可能為本金)
1.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2.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1日(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3.資產撥回條件:詳註3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4
台 灣 人 壽 台
幣 代 操 帳 戶
(價值型)(本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之 資 產 撥
回 機 制 來 源
可能為本金)
1.資產撥回頻率:每月一次
2.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1日(遇國定假日則順延)
3.資產撥回條件:詳註3
4.資產撥回金額計算:詳註4
註1: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若為不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先將欲轉出投資標的贖回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再將該新臺幣轉換
為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幣別進行投資,其匯率之計算依條款第四條約定行之。若為相同外幣之投資標的轉換,則不需依條款第四
條約定進行換匯程序。
註2:資產撥回機制
本商品所連結台灣人壽台幣代操帳戶(成長型/價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以下簡稱本帳
戶)之資產撥回,並非保證且不代表該帳戶之投資績效。若遇投資組合中之資產產生流動性不足而無法贖回、法令或主管機
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本帳戶將暫時停止撥回,俟該等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上述撥回金額有
可能超出本帳戶全權委託投資利得,得自本帳戶委託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撥回後,本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註3:每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每月1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前一月資產撥回基準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的85%時,則該月應進
行資產撥回。
註4:若該月符合資產撥回條件,其資產撥回金額為當月資產撥回基準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年化資產撥回率除以十二後,再乘
以資產撥回基準日所持有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前述年化資產撥回率,台灣人壽台幣代操帳戶(成長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
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及台灣人壽台幣代操帳戶(價值型)(本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分別為7%及5%。
註5: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經理費或管理費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若變更經理費或
管理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註: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
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