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9-1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保險單條款(G9)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手術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特定手術出院療養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或各分公司專線。
奉准文號:83 年 07 月 21 日台財錢第 832057169 號
條訂文號:84 年 10 月 03 日台財融第 841537998 號
87年 04 月 13 日台財保第 871822271 號
89年 01 月 18 日台財保第 0890700186 號
90年 06 月 19 日台財保第 0900705354 號
90年08月16日90台壽商研字第3570號
備查文號:96年01月19日95台壽數字第00135號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
,以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以主契約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附加於主保
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主保險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附加本附約之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眷屬」,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子女」。
「配偶」,係指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的親生子女或養子女,於本附約訂定時未滿二十三歲,
並應將其姓名等相關資料載明於契約中。
二、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復效日(
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三、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
受之傷害。本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