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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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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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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9-1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保險單條款(G9)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手術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特定手術出院療養金)
本商品之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天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奉准文號:83 07 21 日台財錢第 832057169
修訂文號:84 10 03 日台財融第 841537998
87 04 13 日台財保第 871822271
89 01 18 日台財保第 0890700186
90 06 19 日台財保第 0900705354
90 08 16 90 台壽商研字第 3570
備查文號:96 01 19 95 台壽數字第 00135
96 06 15 96 壽數字第 00039
96 08 17 96 壽數字第 00057
修訂文號:97 05 31 日依 96 12 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98 10 16 98 台壽數字第 00147
修訂文號:99 03 05 日依 98 12 28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及 101 05 07
金管保品字第 10102059590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101 11 09 101 台壽數二字第 00077
修訂文號:102 03 01 日依 102 01 10
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
,以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以主契約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附加於主保
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主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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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附加本附約之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眷屬」,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子女」。
「配偶」,係指於本附約訂定時,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並應將其姓名等要保
書所列相關資料載明於本附約中。
「子女」,係指於本附約訂定時,主契約被保險人之未滿二十三歲的親生子女、養子女,
並應將其姓名等要保書所列相關資料載明於本附約中。
二、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復效日(含
)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就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
局委託辦理「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指定項目之相關疾病,不適用前述自本附
約生效日起需持續有效滿三十日之限制。
三、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
之傷害。本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
醫院。
五、「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六、「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
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時為本附約始時,如係中途申請附加
者,以保險單上所約定的日時為準,且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其中途附加
所應繳交的保險費,應按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到期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本附約的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主契約於繳費期滿後,如尚屬有效契約,本附約得按年繳保險費方式繼續附加於主契約,並
依本附約第十六條約定之續保保險期限辦理。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四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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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範圍】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
給付保險金。
【保險費的墊繳】
第 六 條︰主契約及本附約保險費,超過主契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應就主契約保險費與本附約保險
費之合計金額準用主契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條款之約定辦理。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七 條︰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
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其每日給付金額最高以附表一所列其投保計劃「每日病房費用
限額」為限。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八 條︰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
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範圍之手術費核付,但以不超過本附約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附表三)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住
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
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
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九 條︰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
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其給付金額最高以附表一所列其投保計劃「住院醫療費用限額
」為限。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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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手術出院療養金的給付】
第 十 條︰被保險人於每次住院期間內,接受本附約附表二「特定手術項目表」之各項手術時,於出院
後按附表一所列其投保計劃給付「特定手術出院療養金」。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十一條︰第七條至第九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
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
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65%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
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
不予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除外責任】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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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
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
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
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
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
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
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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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第十五條︰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如本附約繼續銷售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
,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續保保險期限】
第十六條︰主契約被保險人年齡屆滿六十五歲之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即不再受理主契約
被保險人之續保。
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年齡屆滿六十五歲之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即不再受理
主契約被保險人配偶之續保。
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年齡屆滿二十四歲之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即不再受理
該名子女之續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十七條︰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
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欠繳的未滿期保險費後,
本附約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但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及其後遺症,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十八條︰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
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該被保險人投保之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
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訂
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附約的終止】
第十九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本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
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其效力持續至當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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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契約終止時。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本附約之被保險人因身故而致本附約效力終止時,不論本附約是否已領有任何一種保險金
本公司按第三項之計算方式,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年齡的計算】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
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一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
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二條︰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
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醫療費用明細表及醫療費用收據。但被保險人未具備醫療費用收據時,本公司依實
際住院天數按附表一其投保計劃所列「住院日額償金」給付。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主契約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為本附約之受益人,如主契約無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受益人者,則以生存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受益人為本附約之受益人。如主契約無生存保險
金或滿期保險金受益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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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 註】
第二十六條︰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七條︰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G9-9
◎附表一: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投保計劃別保險金額給付表
單位:新台幣元
每日病房費用
限額
每次手術費用
保險金限額
住院醫療費用
限額
特定手術出院
療養金
住院日額償金
HS-5 500 30000 45000 10000 500
HS-7 700 35000 45000 10000 700
HS-10 1000 40000 50000 20000 1000
HS-15 1500 45000 55000 30000 1500
HS-20 2000 50000 60000 40000 2000
HS-25 2500 55000 65000 50000 2500
HS-30 3000 60000 70000 6000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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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特定手術項目表
A、腹部和消化系統:
‧胰切除,Whipple氏手術
‧經由腹部與會陰的全直腸肛門切除
‧全胃切除術,伴小腸移殖修復
B、截肢和關節切斷:
‧髖部、骨盤腹部間截除術
C、大腦、神經系統:
‧開顱探查術,併有無合併顱骨整復
‧開顱術,合併小腦天幕上或天幕下探查
‧天幕上腦瘤切除術
‧天幕下或後顱窩的腦瘤切除術
‧頸椎或胸椎椎板切開合併脊管探查
‧椎板切開術:
‧因雙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因雙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行
D、耳:
‧鼓室整形術合併乳突切除
‧鼓室整形術合併三個聽小骨重建術
E、內分泌系統:
‧甲狀腺全或次全切除術合併頸部根除術
F、心臟和循環系統:
‧心臟切開術和異物移除
‧心肌切除術
‧心肌梗塞後造成心室中隔缺損修補
‧單一瓣膜置換術
‧二個瓣膜置換術
‧三個瓣膜置換術
G、呼吸系統:
‧肺切除,伴胸廓整形術,或切除重建胸壁
G9-11
◎附表三:外科手術名稱及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率表
手 術 名 稱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手 術 名 稱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A、腹部和消化系統
剖腹探查術、結腸切開術……………
腹膜腔膿瘍引流術……………………
闌尾膿瘍切開引流術…………………
闌尾切除術……………………………
總膽管切開或總膽管造口術伴有無合
併膽囊切開……………………………
膽囊切除術……………………………
膽囊切開術或膽囊切開引流術………
內視鏡:
肛門鏡,合併組織切片……………
食道鏡,合併組織切片……………
胃 鏡,合併組織切片……………
食道鏡及胃鏡,合併組織切片……
經皮下穿刺肝組織切片之病理檢查…
單純外傷性,肝臟傷口縫合…………
胰病變割除……………………………
胰切除,伴胰管空腸造口術…………
胰切除,Whipple 氏手術 ……………
扁桃腺切除術,合併增殖腺切除術…
深部提肛肌直腸附近或後直腸膿瘍切
開引流術………………………………
小腸或大腸單一或多發病灶的單一剖
腸切除術………………………………
經由腹部與會陰的全直腸肛門切除術
迷走神經切斷和幽門整形併有無胃造
口術……………………………………
剖腹探查術合併胃造口術及移除異物
全胃切除術,伴小腸移殖修復………
B、截肢和關節切斷
手指或大姆指任何單一關節截除術…
趾、蹠骨、跗骨關節截除術…………
踝關節截除術…………………………
腕部截除術……………………………
前臂截除術……………………………
小腿截除術……………………………
股骨截除術……………………………
肱骨截除術……………………………
髖部、骨盤腹部間截除術……………
65%
68%
45%
58%
101%
82%
74%
4%
23%
22%
27%
9%
92%
110%
140%
220%
27%
31%
92%
155%
110%
78%
200%
25%
20%
73%
53%
60%
80%
87%
80%
330%
C、大腦、神經系統
顱骨鑽孔術,無合併其他後續手術…
顱骨鑽孔術合併顱內膿瘍或囊腫引流
開顱探查術,併有無合併顱骨整復…
開顱術,合併小腦天幕上或天幕下探
天幕上腦瘤切除術……………………
天幕下或後顱窩的腦瘤切除術………
頸椎或胸椎椎板切開合併脊管探查術
椎板切開術:
因單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
因雙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
因單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
因雙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根而
D、脫臼
踝關節復位術…………………………
肘關節復位術…………………………
指骨、掌復位術………………………
顳、下頷關節復位術…………………
膝蓋骨復位術…………………………
胸、鎖骨復位術………………………
趾骨、跗骨、蹠骨復位術……………
腕關節復位術…………………………
E、耳
針刺式鼓膜穿刺術……………………
鼓室整形術合併乳突切除……………
鼓室整形術合併三個聽小骨重建術…
割除耳息肉……………………………
F、內分泌系統
甲狀腺舌咽部囊腫,切開和引流……
甲狀腺全切除術………………………
甲狀腺全或次全切除術合併頸部根除
G、眼部
眼眶內容物全割除術,合併義眼植入
表淺性結膜異物移除…………………
深埋性、或結膜下、或鞏膜上異物移
眼外肌創口修復………………………
因青光眼而行鞏膜造痿術及虹膜切除
白內障或膜性白內障後水晶體摘除術
抽吸式水晶體摘除術…………………
48%
135%
195%
230%
230%
240%
180%
145%
180%
135%
170%
17%
17%
17%
12%
17%
18%
13%
17%
9.5%
155%
175%
5.5%
4%
97%
185%
62%
1%
3%
22%
78%
78%
110%
G9-12
手 術 名 稱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手 術 名 稱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率
H、骨折
指骨……………………………………
掌骨……………………………………
蹠骨……………………………………
跗骨……………………………………
橈骨……………………………………
尺骨……………………………………
尺骨和橈骨……………………………
腓骨……………………………………
脛骨……………………………………
脛骨和腓骨……………………………
肱骨……………………………………
股骨……………………………………
鎖骨……………………………………
肩胛骨…………………………………
膝蓋骨…………………………………
肋骨……………………………………
I、生殖系統
男性:
睪丸切除術…………………………
複雜性攝護腺切除膿瘍外部引流術
女性:
陰道黏膜活體組織切片病理檢查……
子宮頸切開子宮頸切除子宮頸截除
診斷性子宮內膜擴刮術………………
經腹腔子宮全體切除術………………
經腹腔單一或多個子宮肌瘤摘除術…
單側或雙側輸卵管截斷………………
單側雙側部分、全部輸卵管、卵巢
切除術…………………………………
卵巢切除術,合併全網膜切除術……
經由腹腔行子宮切開移除葡萄胎……
以擴張和刮除術移除葡萄胎…………
輸卵管性子宮外孕,由腹腔或陰道切
進………………………………………
J、血液和淋巴系統
脾臟切除術……………………………
11%
16%
15%
13%
29%
27%
40%
25%
40%
58%
33%
53%
18%
19%
27%
10%
35%
80%
4%
35%
27%
100%
87%
56%
71%
83%
83%
37%
83%
100%
K、心臟和循環系統
心臟切開術和異物移除………………
心肌切除術……………………………
心肌梗塞後造成心室中隔缺損修補術
單一瓣膜置換術………………………
二個瓣膜置換術………………………
三個瓣膜置換術………………………
L、呼吸系統
肺切除、伴胸廓整形術,或切除重建
壁………………………………………
氣胸……………………………………
鼻息肉切除……………………………
部分或完全鼻甲切除…………………
鼻竇切開………………………………
聲帶切除術……………………………
氣管和支氣管切開造口術……………
M、皮膚、被膜、乳部
膿瘍:癤或癤切開和引流或穿刺術…
皮膚及皮下組織惡性病灶,組織切片
理檢查
合併初縫合於 0.5 公分以下…………
0.5~1公分以下………………………
1~2公分………………………………
囊腫第一次發炎或非發炎性病變切開
引流……………………………………
乳房切除:
單側完全切除…………………………
雙側完全切除…………………………
單側部分切除…………………………
乳房根除術,含乳房組織、胸肌及腋
下淋巴節摘除…………………………
N、泌尿系統
腎周圍或腎膿瘍引流…………………
腎截石術(結石移除)………………
腎切除含部分尿管切除………………
腎固定術:腎的固定或懸掛…………
膀胱切開或膀胱造口術伴電燒療法…
膀胱切開伴隨尿道導管插入…………
200%
250%
300%
290%
330%
400%
180%
7%
10%
13%
26%
105%
31%
2.5%
11%
16%
23%
2.5%
52%
65%
39%
120%
83%
103%
115%
92%
83%
63%
繳總保費
男性: 單位:新台幣元
HS-5 HS-7 HS-10 HS-15 HS-20 HS-25 HS-30 HS-35 HS-40 HS-45 HS-50
0-14 1533 1686 2039 2514 2989 3463 3938 4413 4888 5363 5837
15-19 1617 1779 2151 2652 3152 3653 4154 4655 5156 5656 6157
20-29 1785 1964 2374 2927 3480 4033 4586 5138 5691 6244 6797
30-39 2101 2310 2793 3444 4094 4744 5395 6045 6696 7346 7997
40-49 2584 2842 3436 4236 5036 5836 6636 7436 8236 9036 9836
50-65 3550 3904 4720 5820 6919 8018 9117 10217 11316 12415 13514
性:
HS-5 HS-7 HS-10 HS-15 HS-20 HS-25 HS-30 HS-35 HS-40 HS-45 HS-50
0-14 1533 1686 2039 2514 2989 3463 3938 4413 4888 5363 5837
15-19 1764 1941 2346 2893 3439 3985 4532 5078 5624 6171 6717
20-29 1932 2125 2570 3168 3766 4365 4963 5562 6160 6758 7357
30-39 2248 2472 2989 3685 4381 5077 5772 6468 7164 7860 8556
40-49 2710 2980 3603 4442 5281 6120 6959 7798 8637 9476 10316
50-65 3613 3974 4804 5923 7042 8160 9279 10398 11517 12635 1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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