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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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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G9A)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手術費用保險、住院醫費用保險、特定手術出院
本商品之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天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
),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奉准文號:83 07 21 日台財錢第 832057169
文號:83 07 21 日台財錢第 832057169
條訂文號:84 10 03 日台財融第 841537998
87 04 13 日台財保第 871822271
89 01 18 日台財保第 0890700186
90 06 19 日台財保第 0900705354
90 08 16 90 台壽商研字第 3570
備查文號:96 01 19 95 字第 00135
96 06 15 96 台壽字第 00039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新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
,以主約之被保險人,或以主約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附加於主保
約(以下簡稱主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主保險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附加本附約之主約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眷屬」,係指主約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子」。
「配偶」,係指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與主約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子」,係指主約被保險人 的親生子或養子,於本附約訂定時未滿二十三
歲,並應將其姓名等相關資載明於約中。
二、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效日(
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G9A-1
三、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
受之傷害。本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團法
人醫院。
五、「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住院手
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者。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附約如係與主約同時投保,以主約保險期間的始時為本附約始時,如係中途申請附加
者,以保險單上所約定的日時為準,且以主約當年度保險單週日為到期日,其中途附加
所應繳交的保險費,應按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到期之日計算之。
本附約的保險費,應與主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約於繳費期滿後,如尚屬有效約,本附約得按繳保險費方式繼續附加於主約,並
依本附約第十條約定之續保保險期限辦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的停止】
第 四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
給付保險
【保險費的墊繳】
條︰主約及本附約保險費,超過主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應就主約保險費與本附約保險
費之合計額準用主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條款之約定辦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 七 條︰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
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負擔及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範圍之下各項費用核付。但其每日給付額最高以附表一所其投保計劃「每日病房費用
限額」為限。
G9A-2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費。
【手術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 八 條︰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
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負擔及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範圍之手術費核付,但以超過本附約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限額」
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附表三)中所載各項百分所得之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住
院期間接受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
術位置接受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
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核算給付額。
【住院醫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 九 條︰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
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負擔及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範圍之下各項費用核付。但其給付額最高以附表一所其投保計劃「住院醫費用限額
」為限。
一、指定醫師。
二、醫師指示用藥。
三、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五、往醫院之救護費。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費用。
【特定手術出院的給付】
第 十 條︰被保險人於每次住院期間內,接受本附約附表二「特定手術項目表」之各項手術時,於出院
後按附表一所其投保計劃給付「特定手術出院」。
【醫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方式】
第十一條︰第七條至第九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或前往
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者,致各項醫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
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65%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住院次之計算】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
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
G9A-3
【保險給付之限制】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予給付保險
【除外責任】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者,本公司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住院診者,本公司負給付各項保險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在此限。
二、外觀可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之目的所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養、靜養、戒毒、戒酒、護或養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懷孕、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情形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
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
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
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
2.胎兒窘迫,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
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G9A-4
b.胎兒頭皮酸鹼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對稱,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
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之骨
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時。
7.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
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第十五條︰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保險期間屆滿時,如本附約繼續銷售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
,以逐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及被保險人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況調整之。
【續保保險期限】
第十條︰本附約被保險人為主約被保險人時,其續保保險期限最長至齡屆滿十五歲之主約週
日止。
本附約被保險人為主約被保險人配偶時,其續保保險期限最長至下二款期日較早屆至之
日止。
一、主約被保險人齡屆滿十五歲之主約週日。
二、主約被保險人配偶齡屆滿十五歲之主約週日。
本附約被保險人為主約被保險人子時,其續保保險期限最長至下二款期日較早屆至之
G9A-5
日止。
一、主約被保險人齡屆滿十五歲之主約週日。
二、主約被保險人子女年齡屆滿二十四歲之主約週日。
【本附約效的恢
第十七條︰本附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主約有效期間內,填妥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
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清償按日計算當期欠繳的未滿期保險費後,
本附約自翌日上午時起恢。但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及其後遺症,本公
負保險責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十八條︰要保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
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的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訂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
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該被保險人投保之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
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訂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附約的終止】
第十九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本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按日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
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有下情形之ㄧ者,其效續至當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主約終止時。
二、主約變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本附約之被保險人因身故而致本附約效終止時,不論本附約是否已有任何一種保險
本公司按第三項之計算方式,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齡的計算】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
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一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
G9A-6
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保險的申
第二十二條︰受人申本附約各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 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為被保險人出具診
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醫費用明細表及醫費用收據。但被保險人未具備醫費用收據時,本公司依實
際住院天按附表一其投保計劃所「住院日額償」給付。
人申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受人】
第二十三條︰本附約各項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及變
本附約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主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之受人為本附約之受人,如主約無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人者,則以生存保險或滿期保險人為本附約之受人。如主
約無生存保險
或滿期保險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變住所】
第二十四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 效】
第二十五條︰由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使而消滅。
【批 註】
第二十條︰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七條︰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G9A-7
◎附表一:台
灣人壽新住院醫健康保險附約投保計劃別保險額給付表
單位:新台幣元
每日
病房費用
限額
每次手術費用
保險限額
住院醫費用
限額
特定手術出院
住院日額償
HS-5 500 30000 45000 10000 500
HS-7 700 35000 45000 10000 700
HS-10 1000 40000 50000 20000 1000
HS-15 1500 45000 55000 30000 1500
HS-20 2000 50000 60000 40000 2000
HS-25 2500 55000 65000 50000 2500
HS-30 3000 60000 70000 60000 3000
G9A-8
◎附表二:特定手術項目表
A、腹部和消化系統:
除,Whipple氏手術
經由腹部與會陰的全直腸肛門除術
全胃除術,伴小腸移殖修
B、截肢和關節斷:
髖部、骨盤腹部間截除術
C、大腦、經系統:
開顱探查術,併有無合併顱骨整
開顱術,合併小腦天幕上或天幕下探查
天幕上腦瘤除術
天幕下或後顱窩的腦瘤除術
頸椎或胸椎椎板開合併脊管探查
椎板開術:
因雙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經根
因雙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經根
D、耳:
鼓室整形術合併乳突
鼓室整形術合併三個聽小骨重建術
E、內分系統:
腺全或次全除術合併頸部根除術
F、心臟和循環系統:
心臟開術和物移除
心肌除術
心肌梗後造成心室中隔缺損修補
單一瓣膜置換術
二個瓣膜置換術
三個瓣膜置換術
G、呼吸系統:
除,伴胸整形術,或除重建胸壁
G9A-9
◎附表三:外科手術名稱及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
手 術 名 稱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
手 術 名 稱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
A、腹部和消化系統
剖腹探查術、結腸開術……………
腹膜腔膿瘍引術……………………
闌尾膿瘍開引術…………………
闌尾除術……………………………
總膽管開或總膽管造口術伴有無合
併膽囊開……………………………
膽囊除術……………………………
膽囊開術或膽囊開引術………
內視鏡:
肛門鏡,合併組織片……………
食道鏡,合併組織片……………
胃 鏡,合併組織片……………
食道鏡及胃鏡,合併組織片……
經皮下穿刺肝組織片之病檢查…
單純外傷性,肝臟傷口縫合…………
胰病變割除……………………………
除,伴胰管空腸造口術…………
除,Whipple 氏手術 ……………
扁桃腺除術,合併增殖腺除術…
深部提肛肌直腸附近或後直腸膿瘍
開引術………………………………
小腸或大腸單一或多發病灶的單一剖
除術………………………………
經由腹部與會陰的全直腸肛門除術
迷走斷和幽門整形併有無胃造
口術……………………………………
剖腹探查術合併胃造口術及移除
全胃除術,伴小腸移殖修………
B、截肢和關節
手指或大姆指任何單一關節截除術…
趾、蹠骨、跗骨關節截除術…………
踝關節截除術…………………………
腕部截除術……………………………
前臂截除術……………………………
小腿截除術……………………………
股骨截除術……………………………
肱骨截除術……………………………
髖部、骨盤腹部間截除術……………
65%
68%
45%
58%
101%
82%
74%
4%
23%
22%
27%
9%
92%
110%
140%
220%
27%
31%
92%
155%
110%
78%
200%
25%
20%
73%
53%
60%
80%
87%
80%
330%
C、大腦、經系統
顱骨鑽孔術,無合併其他後續手術…
顱骨鑽孔術合併顱內膿瘍或囊腫引
開顱探查術,併有無合併顱骨整……
開顱術,合併小腦天幕上或天幕下探
天幕上腦瘤除術……………………
天幕下或後顱窩的腦瘤除術………
頸椎或胸椎椎板開合併脊管探查術
椎板開術:
因單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經根而
因雙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經根而
因單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經根而
因雙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經根而
D、脫臼
踝關節位術…………………………
肘關節位術…………………………
指骨、掌位術………………………
顳、下頷關節位術…………………
膝蓋骨位術…………………………
胸、鎖骨位術………………………
趾骨、跗骨、蹠骨位術……………
腕關節位術…………………………
E、耳
刺式鼓膜穿刺術……………………
鼓室整形術合併乳突除……………
鼓室整形術合併三個聽小骨重建術…
割除耳息肉……………………………
F、內分系統
腺舌部囊腫,開和引……
腺全除術………………………
腺全或次全除術合併頸部根除
G、眼部
眼眶內容物全割除術,合併義眼植入
表淺性結膜物移除…………………
深埋性、或結膜下、或鞏膜上物移
眼外肌創口修………………………
因青光眼而鞏膜造痿術及虹膜除…
白內障或膜性白內障後水晶體摘除術
抽吸式水晶體摘除術…………………
48%
135%
195%
230%
230%
240%
180%
145%
180%
135%
170%
17%
17%
17%
12%
17%
18%
13%
17%
9.5%
155%
175%
5.5%
4%
97%
185%
62%
1%
3%
22%
78%
78%
110%
G9A-10
手 術 名 稱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
手 術 名 稱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
H、骨折
指骨……………………………………
掌骨……………………………………
蹠骨……………………………………
跗骨……………………………………
橈骨……………………………………
尺骨……………………………………
尺骨和橈骨……………………………
腓骨……………………………………
脛骨……………………………………
脛骨和腓骨……………………………
肱骨……………………………………
股骨……………………………………
鎖骨……………………………………
肩胛骨…………………………………
膝蓋骨…………………………………
骨……………………………………
I、生殖系統
男性:
睪丸除術…………………………
複雜性攝護腺膿瘍外部引
性:
陰道黏膜活體組織片病檢查……
子宮頸子宮頸子宮頸截除
診斷性子宮內膜擴刮術………………
經腹腔子宮全體除術………………
經腹腔單一或多個子宮肌瘤摘除術…
單側或雙側輸管截斷………………
側、雙側、部分、全管、
除術…………………………………
除術,合併全網膜除術……
經由腹腔子宮開移除葡萄胎……
以擴張和刮除術移除葡萄胎…………
管性子宮外孕,由腹腔或陰道
進………………………………………
J、血液和巴系統
脾臟除術……………………………
11%
16%
15%
13%
29%
27%
40%
25%
40%
58%
33%
53%
18%
19%
27%
10%
35%
80%
4%
35%
27%
100%
87%
56%
71%
83%
83%
37%
83%
100%
K、心臟和循環系統
心臟開術和物移除…………………
心肌除術……………………………
心肌梗後造成心室中隔缺損修補術
單一瓣膜置換術………………………
二個瓣膜置換術………………………
三個瓣膜置換術………………………
L、呼吸系統
除、伴胸整形術,或除重建
壁………………………………………
氣胸……………………………………
鼻息肉除……………………………
部分或完全鼻甲除…………………
鼻竇開………………………………
聲帶除術……………………………
氣管和支氣管開造口術……………
M、皮膚、被膜、乳部
膿瘍:癤或癤開和引或穿刺術……
皮膚及皮下組織性病灶,組織片病
檢查
合併初縫合於 0.5 公分以下…………
0.51公分以下………………………
12公分………………………………
囊腫第一次發炎或非發炎性病變開和
……………………………………
乳房除:
單側完全除…………………………
雙側完全除…………………………
單側部分除…………………………
乳房根除術,含乳房組織、胸肌及腋
巴節摘除…………………………
N、泌尿系統
腎周圍或腎膿瘍引…………………
腎截石術(結石移除)………………
除含部分除………………
腎固定術:腎的固定或懸掛…………
膀胱
開或膀胱造口術伴電燒法…
膀胱開伴隨道導管插入……………
200%
250%
300%
290%
330%
400%
180%
7%
10%
13%
26%
105%
31%
2.5%
11%
16%
23%
2.5%
52%
65%
39%
120%
83%
103%
115%
92%
83%
63%
G9A-11
繳總保費
男性:
單位:新台幣元
HS-5 HS-7 HS-10 HS-15 HS-20 HS-25 HS-30 HS-35 HS-40 HS-45 HS-50
0-14 1543 1696 2050 2526 3002 3478 3954 4430 4906 5382 5857
15-19 1628 1789 2162 2664 3166 3668 4170 4672 5174 5676 6178
20-29 1797 1975 2387 2941 3495 4050 4604 5158 5712 6266 6820
30-39 2114 2324 2808 3460 4112 4764 5416 6068 6720 7372 8024
40-49 2601 2858 3454 4256 5058 5860 6662 7464 8266 9068 9869
50-65 3573 3927 4746 5848 6950 8052 9153 10255 11357 12459 13560
性:
HS-5 HS-7 HS-10 HS-15 HS-20 HS-25 HS-30 HS-35 HS-40 HS-45 HS-50
0-14 1543 1696 2050 2526 3002 3478 3954 4430 4906 5382 5857
15-19 1776 1952 2359 2907 3454 4002 4550 5097 5645 6192 6740
20-29 1945 2138 2584 3184 3783 4383 4983 5583 6182 6782 7382
30-39 2262 2487 3005 3703 4400 5098 5795 6493 7190 7888 8586
40-49 2727 2998 3623 4464 5305 6146 6987 7828 8669 9510 10351
50-65 3636 3997 4830 5952 7073 8194 9316 10437 11558 12680 1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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